最高法裁判观点:一审生效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宋献律师 律师实务评论3阅读模式

【阅读提示】本文案例审判的概况为: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一审被告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本案。中级法院再审后作出民事判决后一审被告仍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审被告不服高级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焦点问题是一审生效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判决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对此,审判实务中的观点是有分歧的。有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再审并作出再审裁判,因当事人提起上诉启动的是二审程序,裁判后可以申请再审。也有观点认为,原审法院启动再审之后作出的一审、二审裁判,应属于再审裁判范畴,当事人只能启动一次针对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所以当事人不可二次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后的第三百八十一条)作给出了评判。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1)......(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法院适用该条规定作出的裁定,对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判决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情形之(二)也算是较为权威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吉林市某某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望云北街。

法定代表人:唐某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敏,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一审被告:常某文(曾用名常英),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一审被告:王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于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一审被告:吉林市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望云北街。

法定代表人:唐某岩,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某某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敏及一审被告常某文、王某、吉林市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再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某某谷公司因与陈某敏及常某文、王某、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民申2508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7)吉02民再79号民事判决,某某谷公司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民再62号民事判决。某某谷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请求系对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某某谷公司如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再审民事判决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吉林市某某谷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树明

审判员  向国慧

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丹

书记员修俊妍

  • 律师法律咨询
  • 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宋律师咨询!
  • weinxin
  • 微信公众号
  • 关注即可获得海量实用资源!
  • weinxin
宋献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1月30日 21:57:20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gdlvs.com/62834.html
评论  0  访客  0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