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强于2008年1月12日入职湖北某公司。公司未为王俊强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1月25日,公司与王俊强签订了一份社会保险补偿协议书。公司依该协议约定对2013年1月以前未为王俊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补偿王俊强个人7500元,并已支付王俊强。
此后,公司根据王俊强的申请,对2013年1月以后未为王俊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则以补贴的形式每月发放给王俊强150元。
2016年8月23日,公司向王俊强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以王俊强于2016年9月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提前通知王俊强终止劳动合同。
王俊强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441.05元。
2017年8月15日,王俊强申请仲裁,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043.68元,及养老金损失费42861元。
仲裁委以王俊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王俊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放弃社保系无效,但员工也有过错,责任三七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并不一定自然终止。
王俊强以向公司申请和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的形式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王俊强因此获取的补贴应当返还给公司。
公司对王俊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能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过错,应当向王俊强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王俊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对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情认定王俊强、公司对于经济补偿部分按30%和70%承担为宜。故王俊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在王俊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因王俊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补缴,公司应当按照王俊强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王俊强损失,王俊强已领社保补贴应当扣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俊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378.62元(2441.05元/月×9个月×70%)及2008年1月12日至2016年9月28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25762.35元(2441.05元/月×16.33个月-141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不缴社保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得对,应当维持
公司不服,提起再审。
高院裁定:公司和员工都有过错,原判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案号:(2018)鄂民申1855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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