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房屋入住通知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但未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缴纳银行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不符合证据规定,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案涉房屋。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7524号李继刚与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李继刚申请再审称,(一)李继刚于2019年6月23日与东泰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产,东盛苑2号楼1单元201室和202室,房款分别为309764元、238188元,共计547952元。所有的购房款均是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东泰公司。东泰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向李继刚出具房款收据,有银行转账流水相印证。之后,李继刚多次要求东泰公司签订合同办理备案手续,东泰公司一直推诿不予办理。东泰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刑事案件被羁押,账户及账目被查封,才通知李继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仍签订于一审法院查封之前。(二)李继刚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李继刚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二审法院改判仅停止对李继刚购买的东盛苑2号楼1单元201号房产的查封执行,未停止对202室房产的查封执行。因李继刚家庭人口较多,李继刚一次性购买两套房屋用于六口人共同生活居住。李继刚为了方便照顾高龄父母的生活,2018年装修时,将案涉房屋即东盛苑2号楼1单元201、202号房产连通装修,共享并用。李继刚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其夫妻及父母、子女名下均无房产。因为孩子到了结婚的年龄,2020年12月李继刚为孩子在别处购买一处房屋,做为婚房,但该房屋是在案涉房屋查封之后购买的。就本案来说,案涉房屋实际上已构成一个整体。为保护李继刚及其家人的居住权,应立即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争议焦点】
未提供物业费、水电费的转账记录及缴费原件,能否证明合法占有房屋?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
李继刚提交的2018年9月7日东盛苑2号楼1单元202室入住通知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但未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缴纳银行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不符合证据规定,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案涉房屋。
李继刚以其家庭人口多为由,主张对案涉202号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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