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朱某某与上诉人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律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院认为,朱某某不能在某律所执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成立,但朱某某在某律所办公,并为某律所修改了合同等法律文书,为某律所实际付出了劳动,故某律所应支付上述期间的报酬。
一审诉讼请求
朱某某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律所支付2020年6月工资13442元;2、某律所支付加班工资4320元;3、某律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4、某律所支付代通知金20000元;5、某律所赔偿未交社保给朱某某带来的损失4800元;6、某律所退还以朱某某名义收取的咨询费600元。
一审查明的事实
2020年5月,朱某某通过网络向某律所投递求职简历。2020年5月18日某律所副主任李某某通知朱某某于5月19日赴某律所面试,5月25日,双方再次进行了沟通。2020年6月1日,朱某某正式入职某律所,某律所向朱某某发放了工号牌。但双方并未签署劳动合同,朱某某也未变更执业机构和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2020年6月1日至6月18日,朱某某在某律所参与协助法律文书审核工作。2020年6月18日,朱某某与某律所的副主任李某某沟通谈话后,携带某律所发放的工号牌,自行离开某律所,从此未再到某律所上班。
一审法院裁判要点
某律所与朱某某在2020年5月18日、5月25日两次交谈,双方均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2020年6月1日,朱某某正式入职某律所,某律所亦向朱某某发放了工号牌。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8日,朱某某在某律所参与协助法律文书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朱某某在未办理律师执业异动的情况下,不能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建立劳动关系。故对于朱某某所要求某律所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未缴纳社保赔偿金、咨询费等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某律所向朱某某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二、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要点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朱某某与某律所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以及朱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本案中,朱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进入某律所,至2020年6月18日离开某律所,期间朱某某未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朱某某不能在某律所执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成立,故一审法院对朱某某要求某律所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未缴纳社保赔偿金、咨询费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但2020年6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朱某某在某律所办公,并为某律所修改了合同等法律文书,为某律所实际付出了劳动,故某律所应支付上述期间的报酬,某律所关于无需支付报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关于应支付的报酬金额,朱某某主张某律所对其作出过薪酬承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某律所向朱某某支付报酬5000元,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1397号民事判决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412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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