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托人办事不成请求返还财物纠纷中不乏因刑民交叉问题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本期公众号推介的几起案例即是这种类型。由于现实中发生的个案在事实方面存在着千差万别,提供的案例裁判观点并不作为待決案件的处理依据,仅供研究探讨之用。
花钱请托办事,事没办成起诉到法院被驳回,请托办事的风险不仅仅体现在委托人可能人财两空上,也有可能是办事人员面临刑事法律制裁风险,或者与刑事案件有牵连。因而,凡是正规渠道不能办的事不要幻想用钱买路子。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请托人、受托人、办事人均当三思而后行。
案例一、上诉人聂某中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华、刘某源、原审第三人丘某英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闽04民终56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聂某中与刘某华商量通过刘某华办理泰国身份护照,并确定相关费用为337,500元。2016年5月13日、16日,聂某中分别通过丘某英向刘某源转账支付188,000元、149,500元(另付跨行手续费12.5元)。
泰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移民政策较为严格,对留学生和外国投资者一般只发给非移民签证。本案中,聂某中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泰国身份护照,一审法院认定聂某中委托刘某华、刘某源通过非正当途径办理泰国身份护照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聂某中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原审第三人丘某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二、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谷卫东、于某潍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0)鲁03民终378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刘某前往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山大路派出所就案涉事实报案,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山大路派出所于2020年7月8日对此予以受理,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于2020年8月7日以“刘某被诈骗”一案符合立案条件为由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已经对于本案诉争事实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已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能再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一、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刘某的起诉。
案例三、上诉人张某洁、王某红因与被上诉人顾某武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0)辽14民终167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案涉钱款的性质。民事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被上诉人顾某武主张因其儿子“涉嫌犯罪”找到被害人母亲王某红,给其钱款,试图让被害人改变口供,以减轻其儿子的刑罚。给张某杰钱款试图“捞人”。其行为无非是想通过“走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常、不合法的途径来达到违法的目的,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与法相悖,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裁判结果: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顾某武的起诉。
案例四、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张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内09民终940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郭某以安排工作为由收取求职者财物,并许诺将求职者安排至机场、高铁、电厂等单位就业。但二人非中介机构及单位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在收取财物后未安排求职者就业且未退还部分款项,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五、上诉人吴某莹、吴某民与被上诉人许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黑01民终3155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虽是许某收取了吴某民、吴某莹28万元办事款,但实际是许某将此款转给了案外人赵博学,约定由赵博学办理事宜。现赵博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分局以涉嫌犯罪予以逮捕,故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已经将该民事案件于2017年3月8日移送至公安机关,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某民、吴某莹的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六、上诉人车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9)黑06民终1478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车某与案外人王鹤璇有多次业务往来,多次向王某璇打款,王某璇现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检察机关公诉,现羁押于看守所。车某、李某义、王某璇、李某泽之间就李某泽银行工作问题多次沟通,车某辩称本案的事实是被上诉人请托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儿子李某泽协调办理交通银行工作支付的费用,不是借款,上诉人已经把被上诉人请托的款项全部转交给了案外人王某璇,其中涉嫌犯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因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可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一审原告李某义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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