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的托人办事不成请求返还财物纠纷案件中,比较多的法院认为花钱托人办事凡是涉及动用公权力的行为当属无效,然后按照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原则作出裁判。本期公众号推出的几个案例即是该种类型。法院这一处理方式是到底是否合适、审判的社会效果究竟如何?欢迎点评留言。
案例一、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2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内01民终3378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赵某某、赵某某2委托陈某某为案外人赵鹏程、赵某某3安排公安局工作,赵某某、赵某某2共计向陈某某转款25.2万元,故赵某某、赵某某2与陈某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赵某某、赵某某2是案涉委托合同关系中的委托人,陈某某系受托人,至于赵某某、赵某某2交给陈某某案涉款项的来源以及陈某某是否将案涉款项转交他人,均不影响对赵某某、赵某某2与陈某某之间就案涉委托事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现双方之间委托合同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秩序,因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陈某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判决陈某某向赵某某、赵某某2返还并赔偿共计14.2万元,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上诉人徐某菊因与被上诉人丁某芝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黑07民终60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因本案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丁某芝将案外人韩某(于某林妻子)、孙某禄、郑某娟(李某德妻子)、王某林介绍给徐某菊帮忙办理“病退”,徐某菊共计收取158000元,并为4名案外人出具收条,承诺办不成如数返回。徐某菊接受丁某芝的委托为4名案外人办理“病退”,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委托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徐某菊已向4名案外人承诺“病退”办不成如数返回,故徐某菊应承担还款责任。另外,国家向案外人袁某跃追赃是挽回受害人损失的途径之一,并不消灭受害人依据合同关系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民事权利,故徐某菊关于刑事案件已确定袁某跃的刑事责任,因此4名案外人的损失已有救济途径,不应由徐某菊再行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现丁某芝已将共计158000元的请托费用返还给4名案外人,4名案外人亦收到了款项并向丁某芝出具了收条,因此丁某芝有权向徐某菊进行追偿。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0)晋民申39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张某委托王某为亲朋办理招工事宜而形成,双方约定事项不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某从张某处取得的款项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2018年12月14日,双方达成了王某向张某返还15万元的协议,王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支,约定了返还期限及返还办法。王某应按照协议约定返还该15万元。原审中王某辩称借条是受张某胁迫所写,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四、上诉人赵某才因与被上诉人苏某军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陕05民终2631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之间委托代理事项是否合法;2、赵某才应否向苏某军返还39300元委托费用。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上诉人所陈述其为被上诉人办理的是渭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养老保险,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并非该公司员工,该办理渠道存在非法性,不符合办理社保的正规操作流程。且被上诉人将款项交给上诉人后,每月返还金额系由案外人党改焕个人账户向被上诉人返还,并非渭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双方之间的委托事项违反了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委托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合同效力自始无效。在本合同协商及委托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对该种违反社保流程操作的委托知情,故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比例承担过错,一审法院酌情按照80%的比例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委托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理由,因其提供的内部员工有偿养老补贴协议被上诉人未签字,故其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成立。综上所述,赵某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辽02民终940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被上诉人李某委托上诉人王某“办事”,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一审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准确的;认定双方的委托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也是正确的;按照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原则,判令王某返还李某委托费用10万元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王某主张案件遗漏所谓的“孙总”“杨总”,10万元给了“孙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也与其最初微信记录中表述的“我这边给你找的局长”,“我叔叔给你做”,“我叔说了,退不了。”对应不上,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也不存在原告主体不适格问题。一审法院在本院指定审理后,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认为本案不“涉刑”,应作为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处理亦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石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陕01民终17398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石某为了进驻鄠邑区某某学院经营驾校,理应通过合法正当途径与某某学院合作,而石某给付王某4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以达到石某的目的。双方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因此石某、王某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某已经返还石某10000元,剩余30000元亦应返还石某。石某并未直接委托王某某办理相关事宜,且王某某收取王某的钱款已通过调解确认由王某某向王某返还。王某主张石某向王某某主张返还钱款,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邢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内01民终4390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程某某、邢某某委托关某某帮其孩子安排工作,程某某、邢某某向关某某转账150000元,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程某某、邢某某与关某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并无不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程某某、邢某某主张关某某返还取得的财产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关某某主张其系程某某、邢某某与案外人的中间人,本案中,程某某、邢某某与关某某之间存在委托合意,关某某收取费用。关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仅为中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关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关某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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