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不成请求返还办事财物之类的纠纷案件法院是否应该受理?上一期公众号推文托人办事不成请求返还财物纠纷案,法院裁判观点之一:此类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民事案件范围,驳回起诉”(汇集)一概持否定观点。本期汇集的这几起案例则持肯定观点。个案有各自的事实和案情,法院的裁判结果是否正确本人不敢妄加评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探讨研究。
案例一、上诉人巴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内01民终6087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本案系巴某委托刘某为其女儿安排工作引发的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鉴于巴某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巴某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其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裁判结果: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民初56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二、上诉人徐某晨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吉01民终1732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本案中,徐某晨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一审法院以没有应当保护的法益为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267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三、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方某武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1)黑民再462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方某武通过王某介绍,委托案外人林某为其子办理工作,并给付林某办事费25万元。林某因上述事实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犯诈骗罪,并退赔犯罪所得。王某主张因方某武以胁迫方式迫使其代林某返还方某武25万元,方某武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王某返还方某武的25万元并非此前方某武为不法请托所支付的款项。在刑事案件中,王某未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人,亦未收取款项,其诉请方某武返还案涉款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审查方某武取得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原审法院以王某介绍请托与林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同一违法事实,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裁定驳回王某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民终2475号民事裁定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298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例四、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安某亮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黑民再509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杨某委托安某亮代为案外人秦某办理到黑龙江省医院或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做医生工作,并将26万元“办事费”交付安某亮,安某亮为杨某出具收条。杨某与安某亮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合同主体的相关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应当由法院作出实体认定。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9473号民事裁定书及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5515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例五、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庞某棠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桂07民终826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返还14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请托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故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委托行为是否违法,需经实体审理查实。本案中,何某已向一审法院提供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证实其与庞某棠之间的委托事实,故何某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应对本案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进行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错误的,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一、撤销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22)桂0703民初4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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