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摘要:总的来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观点也是不一致的。从程序方面,有的法院以此类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民事案件范围”驳回起诉,其中也有因案件的事实涉及刑事犯罪的。有些法院则认为此类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范围,但在案由方面有的法院确定委托合同纠纷,有的法院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但无论那种纠纷案由,多数法院认为其行为性质为无效法律行为,并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作出裁判的。也还有的法院以原告的起诉存在证据不足等问题驳回起诉的。由此可见,此类纠纷的处理还存在“类案不同判”的现实问题,这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统一裁判尺度的意见加以规范。本期公众号推出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民事案件范围”驳回起诉的几个案例裁判要点。有关其他处理方式的裁判要点将在以后的公众号推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继续关注。
案例一、案件名称: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4)宁0104民初3316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马某某在明知其在孩子分数未达到相应分数的情况下,请托刘某某为原告女儿办理入学衡水市武邑宏达东方学校及保留其女儿在宁夏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学籍的事宜。虽然双方对具体委托办理事项的陈述存在差异,但均明确并非是按照正常流程申请办理,而是在不符合相关条件下找关系办理。故双方之间的请托事项因其行为目的及手段非法,案涉转账汇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鼓励和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故不法原因之债不受到民事法律保护,本案亦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依法驳回马某某的起诉。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例二、再审申请人林某彬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3)闽民申335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本案林某彬诉请张某返还126000元系用于通过张某的请托打点以达到帮助其子女及朋友子女在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情况下入学的目的。林某彬向张某给付的126000元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对此,一、二审已予以明确指出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林某彬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驳回林某彬的再审申请。
案例三、上诉人韩某宇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华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3)吉08民终1431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本案中,马某华明知在已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能够继续保留其供热系统,给付受托人韩某宇60000元钱款,马某华向韩某宇汇款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案涉汇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鼓励和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故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进而对于马某华的起诉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3)吉088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马某华的起诉。
案例四、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新01民终1377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刘某甲主张刘某乙未完成委托事项,基于合同的无效,刘某乙应当退还收取的款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有误,并且,刘某甲向刘某乙支付的款项并非均用于办学,其中的8,500元、3,500元系刘某乙收取的诉讼费,20,000元系刘某乙的借款。二审期间,刘某乙在本院的询问中自认为本案委托事项,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9日合计收取的款项28万元系用于办学,刘某甲于2021年7月19日向其转账的8,500元,于2021年8月19日向其转账的3,500元系为了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债权,与刘某甲协商后,刘某甲向其支付的诉讼费,但最终因债权人退回了款项,未提起诉讼。刘某甲于2021年8月10日向其转账的20,000元系与本案无关的刘某乙的借款。故,本院确认,办理孩子入学的请托费用为28万元。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调整的系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中学生入学的问题,理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遵照招生政策予以解决,刘某甲试图通过私人请托的不正当方式实现入学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教育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就刘某甲要求刘某乙返还28万元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与本案无关的8,500元、3,500元、20,000元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作出处理,刘某甲可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五、上诉人周某宇因与被上诉人崔某鹏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辽04民终100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本案,周某宇于2022年8月委托崔某鹏为其办理案涉国外大学文凭,双方口头约定周某宇无需到校学习,无需参加考试,以及崔某鹏在接受委托后六个月左右时间即为周某宇申请到案涉国外大学的正式文凭,远远低于通常大学学制时间,明显不符合正常国外大学正式文凭的取得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事项实质上是买卖国外正式文凭。周某宇向崔某鹏给付款项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款项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鼓励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故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周某宇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六、上诉人肖某设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华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3)冀04民终6395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肖某设想通过花费高额金钱,采取不正当的方法和关系安排其孩子到某某中学上学,因该请托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肖某设所主张的所谓民事权益并非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原则,该违法请托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处理,应依法裁定驳回肖某设的起诉。
裁判结果:
一、撤销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23)冀0407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肖某设的起诉。
案例七、上诉人陈某义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号:(2022)辽13民终200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上诉人陈某义认可其名下已经有一户宅基地,其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给付受托人即被上诉人张某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上诉人陈某义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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