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公布2024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福建省《关于调整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规定:
一、2024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22164元/月执行、下限按照闽人社文〔2023〕160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和我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闽人社文〔2023〕160号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3300元/月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2024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22164元/月、下限按4433元/月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7月8日
福建省 关于调整2024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闽医保〔2024〕53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2164元,下限4433元;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433元。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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