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查询人口信息工作的通知
鲁公通〔2024〕73号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范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查询案件当事人本人相关人口信息,不得查询户内其他成员以及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人员的相关信息。查询内容包括全国户籍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曾用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有效户口登记信息,以及山东省流动人口有效居住证信息。
二、申请材料。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时,应提交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委托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法律援助公函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查询案件当事人人口信息介绍信》(见附件2)。
三、受理地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持上述申请材料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同时,律师可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指定调查内容。
四、材料核实。受理单位收到申请后,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有疑问的,可要求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联系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调查核实;对执业证书有疑问的,可登录山东法律服务网(http://12348.shandong.gov.cn)核验,也可联系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五、查询条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时,需提供被查询人的公民身份号码,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准确姓名、年龄、户籍地址等其他详细信息,以便受理单位确定唯一对象。其中,查询外省人员户籍信息的,必须提供公民身份号码。因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确定唯一对象的,不予出具查询结果。
六、结果出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单位应登陆全国或全省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根据情况分别出具《案件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或《案件当事人居住证信息查询结果》(见附件3、4),加盖受理单位户口专用章。
七、办理时限。查询结果一般当场出具,但对同时查询10条以上人口信息或需调查核实、补充提供材料等特殊情形的,可先行受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八、便利举措。有条件的地市可依托本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身份认证-网上申请-后台审核-出具电子证明”流程,探索推行“全程网办”工作模式,切实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信息提供便利。
九、档案保管。受理单位要将《授权委托书》《查询案件当事人人口信息介绍信》以及办理业务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统一造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同时采集执业证书、申请材料的电子档案。
十、法律责任。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对编造虚假委托事由查询、违规出具查询介绍信查证属实的,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加强会商研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8日,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查询案件当事人人口信息介绍信
3.案件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4.案件当事人居住证信息查询结果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24年8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点击下载链接:山东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24〕73号)PDF文件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居住证信息查询结果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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