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东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发布日期:2024-06-21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对20.3万家规模以上单位全面调查和对3.2万家规模以下单位抽样调查数据,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2023年度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为131418元和80685元,同比分别增长5.2%、3.9%。
一、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23年,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31418元,同比增长5.2%,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3452元,增长5.1%。
图1 2012—2023年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增速
按行业门类、区域分组的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详见表1、表2。
表1 2023年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表2 2023年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区域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23年,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685元,同比增长3.9%。
图2 2012—2023年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增速
按行业门类、区域分组的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详见表3、表4。
表3 2023年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表4 2023年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分区域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项目 | 数额 | 依据与说明 |
1.经济补偿金封顶的月工资标准 | 12307元*3=
36921元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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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补偿金封顶数额 | 12307*3*12=
443,0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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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解除、终止赔偿金封顶数额 | 12307*3*12*2=886104元 |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如果员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36921元的,赔偿金不受封顶数额限制。 |
4.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 上限:
36921元/月, 下限: 7384元/月 |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6921元/月,下限调整为738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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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积金基数上下限 | 上限:36921元/月
下限:2690元/月 |
本市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以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标准;下限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6.经济补偿金免税标准 | 12307*12*3=
443052元 |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7.病假工资上限 | 12307元 |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注:可以按,并非必须按。 |
8.月生育津贴上限 | 12307*3=
36921元/月 |
沪府发【2011】35号文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活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
9.工亡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 | 12307元/月*6个月=
73842元。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因死亡,其近亲属可获得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 |
10.一次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5级18*12307元
6级15*12307元 7级12*12307元 8级9*12307元 9级6*12307元 10级3*12307元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5-10级的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若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5级18*12307元
6级15*12307元 7级12*12307元 8级 9*12307元 9级 6*12307元 10级3*12307元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5-10级的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
12.
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月护理费:12307元*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月护理费:12307元*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月护理费:12307元*30%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8条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13.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 | 如果劳动者受到人身伤害,涉及误工费纠纷的,可能与社平工资有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来计算。
受害人收入状况的确定,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的不同情况,有固定收入的,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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