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子为解决个人信访诉求,制造影响,在国家博物馆西门南侧安检棚候检区处,被告人尹某容脱下所穿裤子,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尹某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刑初563号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尹某容,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2016年至2018年间,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多次被行政拘留;2018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容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容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3日17时许,为解决个人信访诉求,制造影响,在国家博物馆西门南侧安检棚候检区处,被告人尹某容脱下所穿裤子,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尹某容被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某容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定罪处罚,同时认为其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中,被告人尹某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尹某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文化水平较低,且前科劣迹均因信访问题产生,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3日17时许,为解决个人信访诉求,制造影响,在国家博物馆西门南侧安检棚候检区处,被告人尹某容脱下所穿裤子,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尹某容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尹某容的供述证实,2021年5月13日下午,为解决个人信访诉求,尹某容乘车前往天安门广场。在广场东侧路安检棚候检区处,尹某容脱下自己的裤子,将腿上的伤展示给路人和警察并向他人诉说,后被民警抓获。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5月13日17时许,在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安检棚候检区内,陈某看到1名女子将自己的裤子脱至脚面处并大喊大叫。该女子被带到安检棚后,民警从其携带的包中搜出上访材料。事发现场,部分游客看到上述情形。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李某在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安检棚出口位置执勤。17时许,在安检棚候检区排队处,李某看到1名女子将自己的裤子脱至脚面处,并向周边过往的游客大声喊叫。后民警将该女子带离,安检员维护现场秩序。事发时,部分游客看到了该女子脱裤子的行为。
4、证人冀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冀某在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安检棚执勤。17时许,在安检棚候检区处,1名女子大喊大叫。冀某赶到后,看到该名女子将自己的裤子脱至脚面处。后冀某将该女子带离,安检员和武警维护现场秩序。经检查,民警从该女子携带的包内发现上访材料。事发时,现场游客较多。
5、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尹某容的归案情况,并证实10余名游客目睹案发全过程,尹某容的行为造成2名游客在其身后滞留、围观,多名民警进行现场处置,维护秩序。
6、照片证实了从被告人尹某容处起获的信访材料内容。
7、视听资料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尹某容的主体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尹某容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酌情科处刑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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