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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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中法〔2024〕13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

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31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

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及工作要求

1.审理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便捷、高效、协调推进的原则,尽量整合破产事项、缩短程序时间,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2.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调查、接管、评估、处置、分配方式,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加快推进管理人工作、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手段,优化破产审判流程,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二、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

3.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广州中院公告栏张贴、广州中院法律文书公布网络平台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法律文书。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采用本指引第3条第2款规定的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仍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指引第3条第1款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5.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并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原则上采用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特别简单,或者债务人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破产案件,为节约成本,人民法院可将多个案件一并指定同一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程序,担任原清算组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管理人名册内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继续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6.人民法院、管理人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发布《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告知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7.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有关送达规则,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8.管理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刻章、开立账户工作。债务人无财产的,管理人可以不开立管理人账户。

9.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情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

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或者未执行完毕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函告相关人民法院。

10.管理人应于接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立即开展债务人财产调查、债权登记和审查等工作。管理人应当制定债权审查规则并报告债权人会议,履职尽责,减少破产债权衍生诉讼。

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管理人工作平台、广州中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定期披露工作进展。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11.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12.管理人确有必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的,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完成评估、鉴定、审计工作的时限以及违约责任。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期限完成相应工作的,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原中介机构已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或者不再收取。中介机构完成工作的情况,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13.强制清算程序、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的评估、鉴定或者审计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破产程序中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审计。

评估、鉴定或者审计报告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管理人可委托原中介机构出具补充报告或者作出说明,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评估、鉴定或者审计报告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可委托原中介机构重新评估、鉴定或者审计,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六个月内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管理人经审查认定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符合法定要求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可以直接沿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不再另行委托评估、审计。

14.管理人处置财产应首选网络拍卖方式,起拍价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管理人应当优先采取网络询价、债权人会议议价、定向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必要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无法通过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或者委托评估费用过高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价,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15.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将破产财产以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变价或者分配,但法律法规禁止通过上述方式处置的除外。

债务人财产具备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1)属于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易损易贬值,或者保管费过高物品的,及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处置,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处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及时处置;

(2)属于数额较少的银行存款、财富通、余额宝等账户余额,且不足以支付处置成本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3)属于权利凭证缺失或者已经失效的无形资产、未实际接管的车辆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4)属于已过诉讼时效或者缺乏证据支持的对外应收账款,且经追收无果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追收;

(5)属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下落不明的对外股权投资,且经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处置。

1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通知和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广州中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书面方式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

17.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管理人为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管理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18.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的破产原因,以及是否具有重整、和解的可能。

19.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广州中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广州中院智融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公开债务人资产负债信息,招募意向投资人。管理人招募的结果,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查重整可行性的参考。

20.破产清算程序中,无相关权利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审计结论或者财务调查报告作出后五日内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公司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可以沿用清算组的债权审核、财务审计和资产处置结果,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内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21.管理人应当根据接管和调查情况,对债务人的股东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清算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义务提出意见,并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的要求提起诉讼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提起诉讼,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债权人会议应当筹集资金垫付诉讼费用,垫付的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获得的赔偿中优先支付。如果债权人会议不垫付费用、决定不主张赔偿,或者未作出决议的,管理人可以不提起诉讼,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将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获得的赔偿中优先支付。

三、完善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22.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1)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审查确认需用时较长的;

(2)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接管、处置需用时较长的;

(3)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

(4)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23.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进行快速审理的,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制作决定书,并在案件受理公告中一并告知快速审理的相关事项。

24.进行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应于指定管理人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审结。

25.管理人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将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三日告知已知债权人,但债权人同意缩短上述时间的除外。

26.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变价方案应当包含进行多次拍卖或变卖时的起拍价确定、降价幅度、次数、流拍后的处理等内容。

分配方案可以对财产变价后的分配顺序、比例、实施分配的方法及补充申报债权等事项确定分配规则,具体分配数额待实际变价后根据前述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进行计算,并向债权人告知,不再另行表决。

债务人无财产的,可以不制作财产管理方案和财产变价方案。

27.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下列事项按照如下期限办理:

(1)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2)管理人原则上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报告;

(3)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原则上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相关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28.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无法在本指引第24条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四、附则

29.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指引审理。

30.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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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献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4年7月17日 22: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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