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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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4年7月1日)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单位:元

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北  京 2420 26.4
天  津 2320 24.4
河  北 2200 2000 1800 22 20 18
山  西 1980 1880 1780 21.3 20.2 19.1
内蒙古 1980 1910 1850 20.8 20.1 19.5
辽  宁 2100 1900 1700 21 19 17
吉  林 1880 1760 1640 1540 19 18 17 16
黑龙江 2080 1850 1750 19 17 16.5
上  海 2690 24
江  苏 2490 2260 2010 24 22 20
浙  江 2490 2260 2010 24 22 20
安  徽 2060 1930 1870 1780 21 20 19 18
福  建 2030 1960 1810 1660 21 20.5 19 17.5
江  西 2000 1870 1740 20 18.7 17.4
山  东 2200 2010 1820 22 20 18
河  南 2100 2000 1800 20.6 19.6 17.6
湖  北 2210 1950 1800 22 19.5 18
湖  南 1930 1740 1550 19 17 15
广  东 2300 1900 1720 1620 22.2 18.1 17 16.1
其中:深圳 2360 22.2
广  西 1990 1840 1690 20.1 18.6 17
海  南 2010 1850 17.9 16.3
重  庆 2100 2000 21 20
四  川 2100 1970 1870 22 21 20
贵  州 1890 1760 1660 19.6 18.3 17.2
云  南 1990 1840 1690 19 18 17
西  藏 2100 20
陕  西 2160 2050 1950 21 20 19
甘  肃 2020 1960 1910 1850 21 20.5 20 19.5
青  海 1880 18
宁  夏 2050 1900 20 18
新  疆 1900 1700 1620 1540 19 17 16.2 15.4

                                 注:本表数据时间截至2024年7月1日。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5、《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6、《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7、《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8、《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1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1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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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献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4年7月7日 2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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