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王某开车上班路上与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李某因事故住院治疗,因李某伤势严重,经鉴定构成伤残。经法院判决,王某投保的交强险在承担保险责任后,王某个人仍需赔偿李某16余万元。
2023年8月,王某与妻子张某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王某认为要赔偿李某的16余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张某应承担一半。张某则认为李某的赔偿款是因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产生的债务,应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分担。二人因此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王某起诉到法院,主张双方婚内有共同债务16万余元,要求张某负担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班路上,而上班提供劳动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该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如果已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则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提示:
侵权之债原则上属于个人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看具体侵权行为是否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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