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形式,立遗嘱人必须根据这些形式订立遗嘱,否则无效。
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是死因行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每种遗嘱法律均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即使内容真实但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很可能无效,并且因为人死不能复生,而无法补救。
遗嘱看似简单,不就是自己写写或者打印出来签个名、或者录个视频吗?想当然害死人,不但普通人,就是专业律师办理见证(代书遗嘱)也有马失前蹄的时候。
律师见证遗嘱本质上是一种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以确保代书遗嘱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就是《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短短的两行字,让多少律师损失惨重,有收6000律师见证费赔偿180多万的,有收800元律师费赔偿19.5万的。收益与风险严重不成比例,因此律师办理见证遗嘱要慎之又慎,能不做就别做了。
(2021)沪02民终12501号 | 律师服务费6000元 |
一审法院根据证人张某2证言和视频资料,确认张某2在单独听取顾某口述内容后,回去经过整理并在外打印了遗嘱文本,在另一位见证人黄丹琦见到顾某之前,遗嘱已形成;同时,视频内容亦无法体现顾某亲自向两位见证人完整表达其遗产处分意愿的过程,从而无法反映整个代书过程的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涉案《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法认定《遗嘱》内容是顾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判决认定涉案《遗嘱》无效,并无不当。《遗嘱》无效,本案当以法定继承办理。
在代书遗嘱过程中,根据崇明法院查明的事实,遗嘱内容并非顾某当场口述并由代书人张某2当场记录而成,而是张某2在单独听取顾某口述内容后,回去经过整理并在外打印了遗嘱文本,在另一位见证人黄丹琦见到顾某之前,遗嘱已形成。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顾某名下所涉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沈明因非顾某继承人范围,致使原告沈明并未分得顾某名下的财产。顾某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原告沈明。现原告不能按遗嘱继承顾某遗产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没有给顾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顾某立下了无效遗嘱。被告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原告依遗嘱继承顾某遗产的权利,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明经济损失1,883,324元。 |
(2021)陕0103民初3934号 | |
结合刘某某的证言,说明见证该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并非同时在场。高X律师作为见证代理人没有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其虽在第二天出具的《见证书》上签名,但涉案的代书遗嘱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时见证人应(“在场”)的要求,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必须要在代书遗嘱上应签名的要求。因此,该代书遗嘱缺乏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被告见证的代书遗嘱因缺乏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被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为无效,致该代书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即原告李桂芬丧失了相应遗产的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桂芬经济损失100377.78元。 |
(2021)鲁16民终3530号 | |
在杨百民与案外人杨百会的继承纠纷诉讼案件中,已生效的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滨州中院(2020)鲁16民终2623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鲁16民申120号民事裁定书均认为,被继承人许维翠年事已高,因此对于其出具的遗嘱必须全面予以审查,以确保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杨百民提交的证据录像资料并不全面和完整,对被继承人许维翠是否委托律师出具律师遗嘱见证书、许维翠是否明确作出遗嘱内容的意思表示及见证律师与被继承人许维翠的谈话过程并未录像,虽然对打印遗嘱及签字的过程进行了录像,但在该过程被继承人许维翠未有积极和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涉案遗嘱、谈话笔录中被继承人许维翠均仅按手印,无本人签名,故认定涉案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 一审判决: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百民财产继承差额损失442022.27元
二审改判: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杨百民财产损失88404.5元。 |
(2022)辽01民终212号 | 收取律师费800元 |
(2019)辽0113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代书遗嘱必须具备的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及谈话记录并非被继承人王素菊本人签名,手印亦无从比对核实,无法证明遗嘱系王素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王素菊的代书遗嘱应认定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孔祥富要求独自继承王素菊遗产的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被告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孔祥富损失80000元。
二审改判: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孔祥富损失195,000元。 |
(2018)沪02民终10369号 | 律师见证费6000元 |
(2017)沪0109民初19198号民事判决,认为系争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是代书人根据自己的记忆在事后整理的版本,整理过程中也没有遗嘱人口述时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可供参考,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确认,原告(瞿飞凤、瞿飞华)与证人均未提供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法握笔的证据,故遗嘱人仅在遗嘱上捺印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认定2017年2月28日瞿关禾的遗嘱无效,上海市广灵一路广中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由瞿飞凤、瞿飞华、瞿某2、瞿某1、瞿某3按份共有,各占20%产权份额。
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知瞿关禾的这一签约目的,在收取对价后,有义务为瞿关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在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既没有做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而是回到律师事务所后仅凭自己的记忆整理出遗嘱版本,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瞿关禾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
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瞿飞凤、瞿飞华经济损失1,18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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