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劳动争议案件管辖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负责注册地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
(2)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
(4)认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深圳市外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述行政区域内的,由市仲裁委管辖。
2、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除市仲裁委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市、区人事争议案件管辖
1、市仲裁委负责深圳市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或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中直及省直驻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市属事业单位;
(4)市属社会团体;
(5)师级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2、各区(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或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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