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欲通过“打点”、“走关系”的方式获得中标的行为无效,原告请求返还财产应予驳回

宋献律师 合同纠纷评论56阅读模式

裁判要旨:在明知其向孙某的委托事项存在不法性的情况下,仍然向其转账30万元,该行为应当定性为不法原因给付,该给付既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故认定该委托合同无效。最后,王某在招投标失败后依据案涉无效委托合同起诉孙某主张返还3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其享有的并非合法债权,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力保护,且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为普适法理,故对王某要求返还30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常州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王某与孙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向王某告知某电厂有批淘汰设备需要转让,王某表示愿意接手该项目。几天后,王某向孙某转账30万元,当日,孙某通过其朋友向宋某转账20万元。经查明,宋某与案涉项目负责人为前同事关系,两人关系非常好,孙某向宋某转账20万元系用于开销做人情,主要是为了通过宋某打通与该项目负责人的关系,让其利用职务为案涉招投标提供便利和帮助。另外10万元据孙某所称系用于招投标的日常开销。后因招投标失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3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与王某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因孙某未能完成中介合同的预期目的,故不得请求王某支付报酬,在扣除孙某支出的必要差旅费用后,判决孙某向王某返还279018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从孙某与王某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实际履行过程来看,孙某的义务并不局限于向王某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实质上孙某是接受王某的委托处理其事务,双方之间成立的应为委托合同关系,对一审认定的中介合同关系予以纠正。其次,王某在明知其向孙某的委托事项存在不法性的情况下,仍然向其转账30万元,该行为应当定性为不法原因给付,该给付既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故认定该委托合同无效。最后,王某在招投标失败后依据案涉无效委托合同起诉孙某主张返还3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其享有的并非合法债权,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力保护,且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为普适法理,故对王某要求返还30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子女入学、求职就业等民生需求和商业竞争采购、招投标等商业活动所涉各类有偿请托、不法原因给付类案件大量发生,涉及领域众多、情形复杂,且均在不同程度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但各法院在案由、效力判断和费用返还方面处理并不一致,亟需对司法裁判进行统一。《民法典》第八条规定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将契约自由和个人自治限制在社会的一般利益和道德观念框架内。本案中,双方欲通过“打点”、“走关系”的方式获得中标的行为显属违法,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在合同效力上应当对其进行否定。从表面上看,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合同的效力,再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决返还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处理方式,但该处理方式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根据民法理论中的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等法理,返还财产并非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唯一处理方式,机械地适用无效即返还的做法并不妥当;其次,请托类案件还应考虑司法裁判的社会影响,如果认定该行为无效并允许返还,无异于“助长”此类行为的发生,会让非法请托人认为虽然此类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即使未实现请托目的也能收回支付的款项,并无损失可言,易形成不良的社会价值导向。

本案在准确界定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后,进一步判断该委托合同因目的非法、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在无效的法律后果方面援引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之法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彰显出人民法院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由此营造社会公众关注和尊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良好氛围,增强公民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树立在给付者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将自身置于法秩序保护范围之外时,在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应予返还的原则下例外地否定给付人返还请求权的处理规则,实际上提高了不法给付者的预期成本,这种预期成本可以促使给付者基于风险与收益的权衡而放弃实施该行为,进而达到遏制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因此,该案判决利于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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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献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4年3月19日 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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