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年 月 日生,身份证住址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一:刘某某,男,汉族,年 月 日生,身份证住址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二: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
被告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
被告四:刘某某,男,汉族,年 月 日生,身份证住址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五: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
被告六: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暂定人民币 280184.86 元(明细如下):
(1)医疗费 31289.64 元(已扣除被告三已支付的10000元);
(2)误工费暂定 32728.64 元(具体以实际定残日为准);
(3)护理费 2400 元;
(4)交通费 4950.4 元;
(5)住宿费 2117.14 元;
(6)住院伙食费 1600 元;
(7)营养费暂定 1000 元;(具体以实际伤残鉴定结果为准);
(8)残疾赔偿金暂定 125044 元(具体以实际伤残鉴定结果为准);
(9)被扶养人生活费暂定 69455.04 元(具体以实际伤残鉴定结果为准);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00 元;
(11)精神抚慰金 10000 元(具体以实际伤残鉴定结果为准并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
(12)鉴定费待确定。
2、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员工,2020年6月4日受XX公司指派前往湖北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出差安装设备,乘坐XX公司租用的被告五XX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为豫XXXXX,驾驶员为被告四杨某某,投保公司为被告六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020年6月5日15时39分许,行至(G4)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南往北1417KM+400M处时与被告一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AXXXXX(闽XXXXX挂)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豫XXXXX号车乘车人李某某即原告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车牌号为浙AXXXXX(闽XXXXX挂)重型半挂车为被告二XX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投保公司为被告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商业保险保单号:XXXXXXXXXX。
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汨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56031202006050000XXXX号认定:驾驶人刘某某、驾驶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李某某即原告无与此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汨罗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后交叉韧带撕脱骨折,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身心遭受了巨大的伤害也为此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原告还有父母亲及一个小孩需要扶养,此次交通给原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41289.64元、误工费暂计32728.64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4950.4元、住宿费2117.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250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9455.04元、辅助器具费1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前述费用合计290184.86元。
目前被告三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其余费用由原告垫付,六被告未支付其他赔偿款项。因此,被告三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内先行赔付,并与被告一、被告二就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先行赔付,并与被告四、被告五就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四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两侵权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同等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五分别为被告一、被告四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分别对被告一、被告四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被告六作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因原被告各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 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 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 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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