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后,投入公司的款项能否拿回来 | 投资纠纷实务案例分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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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务案例,投入公司的投资款项能否拿回来?

当大家手头上有些闲钱之后,总想做点投资来钱生钱,殊不知,投资是有风险的,特别是这几年,因投资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投入公司的投资款项能否拿回来的正反两个实务案例,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案由,代理不同的相对方,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 0111 民初 18617 号

原告:邱**,男,1995 年 ** 月 **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冰,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华,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刘**,男,1997 年 * 月 **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公民身份号码 ********************。

被告:广州新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 1298 号 302 房。

法定代表人:刘**,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与被告刘**、广州新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冰、被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邱**与刘**、新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 日签订的《广州新锐体育有限公司出资入股协议书》;2.邱**、刘**返还出资款 300000 元;3.邱国勇、刘**赔偿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以 3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签订时 1 年期 LPR 利率 3.65%计算,自 2022 年 5 月 2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4.邱**、刘**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 年 5 月 1 日,邱**与刘**、新锐公司签订《广州新锐体育有限公司出资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入股协议书》)约定,邱**出资 400000 元,并持有股份 30%。邱**于2022 年 5 月 8 日、2022 年 5 月 28 日支付刘** 300000 元。邱**签订入股协议并支付投资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出资获得新锐公司股份,但刘**、新锐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邱**登记为公司股东,邱**未持有新锐公司股份,也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管理,更没有分配过公司利润。刘**、新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邱**无法实现协议目的,故请求解除涉案协议。

被告方答辩

被告刘**、新锐公司辩称:(一)《入股协议书》成立并生效,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无效的情形。2022 年5 月 1 日,邱**与新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邱**出资 400000 元,持有新锐公司股份 30%,每年阳历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年度结算后,每季度分红,如公司亏损则不分红。协议签订后,邱**于 2022 年 5 月 8 日、2022 年 5 月 28 日分两次支付入股资金 300000 元,剩下 100000 元入股资金以打欠条的形式向刘**借款,约定新锐公司分红 100000 元后开始还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入股协议书》已成立并生效,涉案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的情形。(二)《入股协议书》已经履行,邱**参与经营并拥有新锐公司 30%的股权,实际享有股东权益,领取了相应报酬,不存在解除的可行性。邱**已经完成了对新锐公司的实际出资,出资款 300000 元已经投入到实际经营之中,这在邱**自己制作整理的财务报表及公司会计账簿中均有体现。《入股协议书》已经履行,邱**已经拥有新锐公司 30%的股权。邱**参与经营管理,主要负责运营龙湖校区体适能项目版块、珠村校区版块,监督、管理公司内务、收款及统计整理财务报表等,与刘**共同经营管理新锐公司三个项目版块,邱**已实际享有了股东权益。邱**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领取相应的报酬,公司也为其缴纳了社保,邱**也曾定期制作了分红报表,但因分红是按照年度来核算且整个项目未实现盈利,分红条件还未成就。邱**以未持有股份、未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公司未向其分配利润主张新锐公司、刘**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入股协议书》及还出资款 300000 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邱**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登记不是确立股东资格的必经程序。在股东资格争议中,如果涉及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应当以外观的、具有公示效力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作为认定依据。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公司内部的股东资格争议,则应当根据构成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予以审查,如其对公司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是否参与公司的获利分红等。本案中,《入股协议书》并未约定什么时候办理工商变更,且刘**一直愿意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曾多次让邱**办理工商登记,但邱**因自身原因及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公司因疫情未能如期盈利、邱**结婚需要用钱等),自己不愿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该责任也不能归咎于刘**。邱**已实际获得股东地位并行使股东权利,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退一步而言,就算是刘**拒绝为其办理工商登记,邱**可依法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而非在公司亏损之时起诉要求返还出资。因此,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入股协议书》约定的分红条件并未成就,案涉目标公司经营状况不良,属于亏损状态。根据刘**提供的新锐公司的会计账簿显示,因疫情等方面的影响,案涉公司经营状况不良,截止目前,案涉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根据《入股协议书》第二条第四项“公司亏损则不分红”的约定,分红条件并未成就。新锐公司未分红并无任何过错,且邱**作为新锐公司的股东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收支,对公司仍处在亏损状态的经营状况也是了解的,作为股东也应当对公司经营共担风险,邱**以自己未获得利润分红为由主张根本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刘**不应当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入股协议书》签约主体为新锐公司和邱**,刘**仅是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签约代表人,不是协议签约相对方和履行主体,不应成为涉案协议权利义务相对人。此外,邱**通过与新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参与公司经营、领取了相应报酬,行使了股东权利,已经获得股东地位,故新锐公司实际上是有两个股东而非一人有限公司,虽然外部工商登记只有刘**一个股东,但邱**作为内部实际经营人对此是知情的,故刘**不应当对新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刘**不应当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邱**将其列为本案被告属于主体错误,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入股协议书》成立生效并已经履行,邱**拥有案涉公司股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已实际享有股东权益,领取了相应的报酬,邱**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邱**未获分红系因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分红条件未达到。因此,本案邱**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应当支持其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恳请驳回邱**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及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锐公司系成立于 2020 年 9 月 8日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0 元,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刘**。

2022 年 5 月 1 日,新锐公司(甲方)与邱**(乙方)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一、公司明细与入股出资方式。所入股的结算单位名称:广州新锐体育有限公司。广州新锐体育有限公司现有校区 3 个分别如下:天河区悦景路新锐篮球场龙湖校区、天河区棠下智慧 park 校区、天河区动物研究所校区。各场馆资金现有资金:龙湖校区 100000 元整场地押金 66000 元整,智汇校区加动物研究所 6750 元整,校区场地租金预存款 9150 元整。乙方将新锐体育适能项目并入广州新锐体育有限公司。项目现今学员五十名,预存金 29000 元。此协议生效起,公司所有资金收入与支出需明确由公司公共账户完成。乙方出资 400000 元整,入股广州新锐体育有限公司持公司股份 30%。入股资金一次性支付或分两次多次入股补充。二、分红政策。年度纯利润的计算方法:结算单位该财政年度的总收入-该财政年度的总成本=该财政年度纯利润。成本包括:工资、佣金、房租、税收、经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其他开支。分红的计算方法:年度纯利润的 90%为当年分红,另外 10%利润进入该公司储备金(储备金少于 15 万每年度开始时间按储备 15 万),股东按入股比例计算分红。分红的时间及次数,每年阳历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年度结算后,每季度分红,一年四次。每半年开一次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公布企业经营情况及纯利润的情况,如公司亏损则不分红。三、退出政策。成为注册股东后,转让股本金按当时所在公司盈亏净资产核算。转让时要有 60%以上的股东通过,否则不得转让。股东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同区域参与、投资相同或相似行业,否则股本金和当年分红金不给予退还,并按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不符合新锐体育核心价值观、严重违纪、触犯公司电网,赔偿损失后公司以净资产占股比例的百分之七十回购股份。落款处甲方有新锐公司盖章及刘**的签名。

邱**主张,《入股协议书》抬头处的甲方有新锐公司的名称、刘**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邱**支付的投资款亦全部支付至刘**的个人账户,故从《入股协议书》的签订、实际履行主体而言,《入股协议书》的相对方为邱**与新锐公司、刘**。

2022 年 5 月 1 日,邱**向刘**出具《欠条》确认“本人邱**,身份证号码 ***************,因资金需要向刘**借款人民币100000 元整。用于入股新锐体育有限公司。公司分红拾万元后开始还款”。2022 年 5 月 8 日,邱**支付刘** 200000元;2022 年 5 月 28 日,邱**支付刘** 100000 元。

邱**主张新锐公司、刘**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刘**未按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刘**、新锐公司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向邱**分配盈利;刘**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踢出工作微信群,不再允许邱**参与公司管理、了解公司状况。刘**、新锐公司表示不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双方为此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关于未按约定办理新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事实

2023 年 6 月 25 日,邱**向刘**发送了催告函,要求刘**配合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刘**回复称“要不我把整个公司卖给你吧,你啥时候过来广州做变更呀,我们去工商做登记”。2023 年 6 月 26 日,邱**称“老板,你先把公司报表发给我咯,都挺忙的,逼逼些有的没得就没必要了”;刘**称“没事,一步一步来,先做变更”。2023 年 6 月 29 日,刘**称“你啥时候过来做工商变更登记”;邱**称“签合同前都说好要注册登记并所有资金往来都要由公司共同账户完成。合同一样注明,你都没有完成。我之前已多次要求你要将我变更我公司股东,你都拒绝。现在我已被你踢出公司群聊,并且我也从来没了解过公司账目情况,你先把公司收支表发过来给我看了再说”。

庭审中,本院向邱**释明,要求其提供在《入股协议书》签订之后至提起涉案诉讼之前,催促刘**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据。除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外,邱**未能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有关证据。

二、关于未按约定分配公司盈利的事实

邱**认为,刘**已经同意向邱**分配利润,为此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 年 10 月 11 日,刘**称“你和啊迪也对一下,你入股之后公司一共盈利多少,给你也分红”;邱**称“好”。2022 年 11 月 5 日,邱**称“老板,手里没有钱用了啦,啊迪把单都发给我了,我整理一下给你发个总表。你和阿迪对一下再分红给我”;刘**称“你和他对啊,我早就让你们两对了”;邱**发送了包括龙湖校区、汇景校区的“收支盈利表”,并称“我对着啊迪给我发的收支盈利表做的”;刘**称“你这收入龙湖的有没有除去涛哥的 25”;邱**称“除去了,你对一下算一下嘛”。2023 年 1 月 2 日,刘**称“账本算好了吗”;邱**称“没有,下午吧”。2023 年 1 月 14 日,邱**发送了“2022 新锐体育主校区 12 月份收支表”“收支盈利表 5-12 月”。

2023 年 9 月 19 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期间,本院当庭核查 2023 年 1 月份之后邱**与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邱**在 2023 年 1 月 14 日向刘**发送“收支盈利表 5-12 月”之后,刘**表示邱**要承担珠村项目出资,邱**对承担份额提出异议,之后双方没有再对珠村项目承担份额,以及如何承担再进行过交流;2023 年 2 月 1 日,刘**要求邱**提供体适能项目客户资料;2023 年 2 月 17 日,刘**要求邱**提供珠村项目账单,邱**发送了 12 月份珠村项目的收支表;2023 年 3 月 14日,邱**继续发送体适能项目的收支表,直到 2023 年 5 月 13日还在发送体适能项目 4 月的收支表;2023 年 6 月 10 日,刘**表示“你是默认退出了”;之后双方就继续发送报表以及涉案的争议进行了沟通。

三、关于刘**将邱**移出工作微信群的事实

2023 年 8 月 23 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期间,本院当庭核查了邱**、刘**的微信记录显示,2023 年 6 月 10 日,邱**被刘**移出龙湖校区教练工作群以及新锐体育教练群,之后在 2023 年 7 月 31 日刘**又邀请邱**加入龙湖校区教练工作群,但是邱**在当天退出了该群。

邱**表示,刘**是在邱**提起本案诉讼,并已经通知开庭时间的情况下,才将邱**重新拉进工作微信群。刘**表示,刘**原计划将邱**重新拉进新锐体育交流群,但是邱**将刘**拉黑了;邱**主要负责龙湖校区的体适能项目及新锐篮球珠村校区,该两微信群管理员为邱**,到现在为止,邱**仍然在该两工作群里;另外邱**也在公司的新锐高层会议群;邱**长期不愿意来公司上班,拒绝参与公司经营,双方产生的争议,刘**出于气愤才将邱**移出群聊,之后刘**已经重新将邱**添加进微信群内。

以上事实,有《入股协议书》、《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入股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协议义务。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锐公司、刘**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邱**主张解除《入股协议书》理由是否充分。

第一,关于未按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入股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新锐公司、刘**协助邱**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内容,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现邱**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最早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向刘**发送催告函要求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刘**已经立刻表示同意配合办理。此外,邱国勇无证据证明在 2023 年 6 月 25 日之前确实催促刘**、新锐公司履行办理手续的义务。是故,在《入股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间的情况下,邱**于 2023 年 6 月25 日要求刘**履行有关义务时,刘**也明确表示同意配合办理,现邱**主张刘**违反该项义务,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未按约定分配公司盈利的问题。首先,根据《入股协议书》约定“年度纯利润的计算方法:结算单位该财政年度的总收入-该财政年度的总成本=该财政年度纯利润。成本包括:工资、佣金、房租、税收、经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其他开支”“分红的时间及次数,每年阳历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年度结算后,每季度分红,一年四次”。可见,邱**、刘**约定按照年度结算公司盈余,并在结算年度盈余后按照季度分配公司利润。其次,邱**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在 2022 年10 月 11 日向邱**表示“你和啊迪也对一下,你入股之后公司一共盈利多少,给你也分红”,也即邱**、刘**不再按照年度为期间进行结算,一致同意提前进行分红,应视为双方对《入股协议书》约定分配利润的时间进行了变更。还有,根据本院当庭核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 月,邱**与刘**一直在对账结算;2023 年 1 月,刘**亦要求邱**承担珠村项目的出资份额,邱**提出异议;2023 年 5 月,邱**还在向刘**发送体适能项目的收支表;之后双方就继续发送报表以及涉案争议进行了沟通。可见,虽然刘**同意向邱**分配公司盈余,但是邱**与刘**一直没有就新锐公司的收支盈余情况形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要求刘**、新锐公司分配邱**公司盈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综上,虽然邱**、刘**形成分配新锐公司盈余的一致意见,但是邱**、刘**无法就公司盈余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刘**、新锐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公司盈余。是故,邱**以此主张新锐公司、刘**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移出工作微信群的问题。首先,邱**、刘**之间除龙湖校区教练工作群以及新锐体育教练群外,还有其他工作微信群,邱**仅以被移出部分微信工作群为由,主张解除涉案《入股协议书》,理由不够充分。其次,刘**表示,邱**在2023 年 1 月回家之后,不再参与新锐公司的经营管理,刘**出于一时气愤才将邱**移出该工作微信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最重要的是,邱**不会因为该退出工作微信群的行为影响其在《入股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该移出行为亦不属于根本违约行为,邱**以此主张解除《入股协议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入股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邱**也已经实际参与涉案项目的经营管理,在刘**、新锐公司并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的情况下,邱**却主张解除《入股协议书》,并要求退还出资款,有违公平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邱**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300 元、财产保全费 2075 元(邱**已预交),由原告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张剑文

二 〇 二 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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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献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4年1月29日 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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