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 0106 民初 23483 号
原告:广州熠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 662 号 105 铺(部位:之一)106 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RCCF2A。
法定代表人: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 山 路 371-1 号 主 楼 1702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440101MA59QG1N42。
法定代表人:陈崇宇。
被告:黄**,男,1994 年 9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林,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熠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荟公司)与被告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宇公司)、黄培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熠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被告成宇公司、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熠荟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成宇公司立即支付熠荟公司货款人民币135169元及违约金28787.52元(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2022 年 5 月 4 日至 2022 年 7月19日以217584.5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9月6日起以135169元为计算基数计至被告实际全部还清之日止);
2.判令黄**对成宇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 年 4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珠光金融城壹号 LEICHT 橱柜及 V-ZUG 电器供应及安装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 LEICHT 橱柜及 V-ZUG 电器,并负责供货及安装,双方约定如下:第二条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一)合同总价款: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635169 元。(二)付款方式:1、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1)双方签订本合同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50%作为预付款;(2) 发货前 7 个工作日橱柜付款至货值 95%,电器付款至货值的 100%。(3) 橱柜供货、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7 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4)每次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税率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从逾期第 14 天起,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一、附件二的中厨、西厨报价价格汇总 206229元、电器报价 428940 元,合计 635169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2022 年 8 月 11 日将橱柜、电器分两批送达。2022 年 8 月 13 日,被告负责人签名验收确认安装完成,外观完好。被告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付款 100000 元、2022年 7 月 20 日付款 200000 元、2022 年 8 月 3 日付款 200000 元,合计 500000 元,剩余未付款项金额为 135169 元。然而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 却一直拖延支付剩余的款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成宇公司、黄**共同辩称,对拖欠的货款金额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违约情形轻微,欠款金额占合同金额比例较小,没有支付货款的主要原因是经济环境导致开发商拖欠成宇公司的工程款,成宇公司已经为履行合同垫资进行工程建设而支付原告货款;黄培勤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与熠荟公司陈述一致。
另查明,熠荟公司提交了 2 份《安装验收移交单》显示成宇公司员工陶海波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熠荟公司与成宇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熠荟公司就成宇公司的欠款情况已经举证,成宇公司亦予以确认,故熠荟公司要求成宇公司支付货款135169 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过高,现本院调整为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为案涉合同相对方,亦不足以证明黄**自愿承担案涉债务,故熠荟公司对于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熠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5169 元;
二、被告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熠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7584.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4 日起计算至 2022 年 7 月 19日;以 13516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熠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80 元、保全费 1340 元,由被告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施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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