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老刘外出散步时,被女子胡某招揽进一店铺,随后,二人达成了20元的非法交易。谁知,二人刚准备交易,就被路过的便衣民警查获,后派出所决定对老刘行政拘留3日。老刘被释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老刘晚饭后去楼下散步,走到一无名店铺前被一浓妆艳抹的长发女子胡某叫住,随后二人进入店铺内达成了20元的非法交易。
可就在二人准备交易的时候,2名便衣民警进来检查,询问老刘脱了裤子准备干啥,老刘和胡某都没有回答,随后,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在派出所,老刘和胡某都如实交代了二人正准备不法交易,突然被两名便衣民警查获,并表示民警在询问过程中保障了二人的正常饮食和休息,没有刑讯逼供。
随后,派出所决定对老刘行政拘留3日,老刘表示自己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谁知,老刘从拘留所出来后,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但被驳回。
接着,老刘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其起诉理由是:
第一、他并没有和胡某发生关系,二人不属于卖淫嫖娼;
第二、民警询问完毕,只让其签字,不让其阅读笔录内容,所以笔录部分内容不属实;
第三、他当时被公安机关控制,失去了人身自由,才被迫承认自己嫖娼的。
另外,为了证明以上事实,老刘要求调取当时的询问视频材料。
公安机关对此答复:
第一、根据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的解释规定,只要双方达成卖淫嫖娼协议,即使卖淫发生关系或者卖淫支付金钱,也属于卖淫嫖娼,但是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他们才对老刘拘留3日;
第二、本案老刘嫖娼一事,除了老刘本人供述外,还有胡某的询问笔录和二人的现场指认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驳回。
第三、卖淫嫖娼属于轻微的违法事实,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录音录像,且由于视频保存期限较短的缘故,老刘询问时的视屏已经被覆盖。
第四、老刘起诉日期距离老刘收到复议决定书已经超过3个月,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老刘对此辩解道,他起诉确实超过了3个月,但那是受疫情影响的原因,当时他们所在小区虽然没有封闭,但是政府倡议大家少出门,他害怕感染新冠疫情,所以才推迟起诉的。
本案由于是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处罚前告知书、指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案发不久,老刘所在地区确实产生过疫情,当时政府防控倡导居民尽量减少外出,老刘称其因胆小不敢出小区,其解释虽有嫌牵强,但时遇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不同个体对疫情的感受和恐惧程度确有差异,其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当时一级响应的要求及尽量减少出行的倡导无违,且其于一级响应降为二级响应的当天即向原审法院交寄立案材料提起诉讼,可见老刘对其诉讼权利并未有放弃意思,因此,老刘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
第二、就事实和程序来看,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相应受理、告知、调查询问、辨认、指认、送达等程序,案中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有程序违法之处,且老刘属于初中文化程度,其对询问记录的内容和含义以及辨认、指认行为应该均不存在理解认识的障碍,二人在笔录、照片上的签名捺印确认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老刘在一无名店铺与胡某以20元价格进行嫖娼卖淫时被民警挡获并传唤至人北派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鉴于其情节轻微,对其行政拘留3日,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对老刘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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