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仙儿是美丽沐足中心按摩技师,正常工作时间为15时至次日3时。
2017年5月4日18时许,田伯光来到沐足部找到之前与其有交往关系的林仙儿为其服务,林仙儿在8208房为田伯光做推油服务,直至当晚23时许,期间田伯光多次要求林仙儿为其“打飞机”(手淫),但均被林仙儿拒绝,田伯光在气愤之下将林仙儿控制在按摩床上并双手扼住林仙儿的颈部直至林仙儿死亡,并逃离现场。
(小编特意查阅了一下田伯光的杀人动机,据(2018)粤刑终559号裁判文书中田伯光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2014年的冬至,我在沐足店认识了林仙儿,之后一直保持联系,并一起同居过,在她于2015年年底回家结婚后,我们还保持联系。2017年5月4日18时许,我去找林仙儿沐足,开好房后,她帮我推油。我多次要她帮我“打飞机”(手淫),但都被她拒绝。想到这么多年来我在她身上花这么多钱,今天就为了推油这件事情拒绝我,心想把她掐死算了,于是我爬起来将她推到按摩椅上,双手就掐住她的脖子十分钟左右,直到发现她没有反抗后才停下来。)
2018年1月2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田伯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广东高院维持原判。
2017年5月10日,林仙儿丈夫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林仙儿正常工作时间为15时至次日3时。2017年5月4日工作至23时许,林仙儿在该单位沐足部8208房为客人田伯光推油服务,期间田伯光多次要求为其手淫均被拒绝,田伯光在气愤之下将林仙儿控制在按摩床上并双手扼住林仙儿的颈部直至林仙儿死亡。林仙儿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0月31日,复议机关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公司起诉:林仙儿受到事故伤害是其与田伯光之间的感情纠纷所致,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理由如下:
林仙儿与田伯光相识,双方有断断续续的情感往来。2017年5月4日下午6时许,田伯光名为到公司按摩消费,但实际是找死者林仙儿聊天、解闷。当死者林仙儿上钟到8208房间后,在田伯光接受死者林仙儿提供推油服务期间,田伯光在聊天时无意得知死者林仙儿提供的推油服务包括帮助客人“打飞机”,在基于情侣的本能反应和对死者林仙儿不真诚行为的愤怒下,田伯光临时起意杀死林仙儿。
由此可见,虽然死者林仙儿于2017年5月4日23时许受到的事故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死者林仙儿受到事故伤害是其与田伯光之间的感情纠纷所致,林仙儿的死亡结果与工作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林仙儿因履行工作职责,拒绝客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使其不合理目的没有达到,林仙儿是正常的工作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认为,认定林仙儿所受的伤害属工伤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经调查核实:2017年5月4日工作至23时许,林仙儿在该单位沐足部8208房为客人田伯光推油服务,期间田伯光多次要求为其手淫均被拒绝,田伯光在气愤之下将林仙儿控制在按摩床上并双手扼住林仙儿的颈部直至林仙儿死亡。以上事实有处警经过、《刑事判决书》等可以证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后,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举证。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林仙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拒绝客人不合理(不道德)的要求被伤害致死,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且不属第十六条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而本案中,林仙儿因履行工作职责,拒绝客人田伯光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使其不合理目的没有达到,林仙儿是正常的工作行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林仙儿受到上述暴力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林仙儿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案中,林仙儿生前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林仙儿于2017年5月4日晚在工作地点的8208房为田伯光做推油服务时,因发生争执被田伯光扼住颈部直至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仙儿事发当日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对此,本院认为,从各方当事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全案证据综合来看,林仙儿事发当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构成工伤的要件,林仙儿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具体理由如下:
事发时,林仙儿正在工作地点为客人田伯光提供推油服务,期间田伯光多次要求林仙儿为其提供非法的手淫服务,均被林仙儿拒绝,田伯光在气愤之下将林仙儿控制在按摩床上并双手扼住林仙儿的颈部直至林仙儿死亡。以上事实,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由此可见,林仙儿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构成工伤的要件。
公司认为林仙儿受到的事故伤害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是其与田伯光之间的情侣纠纷所致,与工作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8)粤0606行初124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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