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与劳动者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挂钩。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为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本文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为大家梳理经济补偿金计算中容易产生的误区,以期从源头减少纠纷,营造和谐就业环境。
知识点一:2008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经济补偿需分段计算
齐某于2003年10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月工资标准2万元,双方协商于2021年7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经济补偿金数额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齐某的工作年限横跨2008年前后,故应以2008年1月1日为节点分段计算前后的工作年限。根据相关规定,在协商解除的情形下,2008年后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8年前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齐某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5年、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14年,共计19年。故法院判令某餐饮公司按照19年的工作年限(而非简单用2021年7月20日与2003年10月1日相减得出的不足18年)支付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万元。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与之前颁布的《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所不同,故对于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分别适用不同规定,工作年限需要按照上述两种方法分别计算。但计算基数统一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知识点二:计算基数为应发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王某于2003年9月11日入职某饮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22年5月7日,王某以公司单方面降职降薪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公司单方降职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在解除时亦对工资差额进行了主张,考虑到某饮料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岗位津贴的情况,可以认定王某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双方均认可公司于2022年向王某支付了2021年度全年年终奖,故该笔款项应折算后计入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中,并以此核算经济补偿金数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准,应得工资包含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税费等部分,工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知识点三:高收入员工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以社平工资三倍封顶
2009年3月1日王某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9月2日,某医疗公司以王某存在工作失误、违反工作纪律等原因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认可其存在工作失误及违规违纪行为,故向法院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销售提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故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以社平工资三倍为基数、年限最高不应超过十二年。经核算,某医疗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万余元。
高收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往往显著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出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法律对高收入劳动者可获得的经济补偿进行了特殊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20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51360元,即月平均工资封顶基数为151360/12*3=37840元。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已经超过37840元、工作年限亦超过十二年,故应以封顶基数、十二年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因本案为违法解除,故赔偿金数额还需乘以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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