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
1.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并获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是否只能申请再审作出明确的指引。实际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在功能上和保护的主体范围上均有一定的重合。在二者竞合的情形下,案外人只可根据启动程序先后择一适用。
2.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该裁定,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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