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0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5〕27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企业用人权利双向对等条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记录劳动者“说走就走”的失信行为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那些违法违约擅自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是,正如您所言,实践中,企业追究部分劳动者“说走就走”的法律责任相对耗时费力。
您提出的设立离职劳动者失信信息平台的建议,对于规范劳动者的离职行为和完善我国的诚信制度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我部将在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推动建立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工作中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和建议。
二、 关于明确要求员工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要求员工入职时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但通过第八条的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权利,明确了劳动者如实说明情况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作出入职声明或提供书面离职证明。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并不否认新用人单位向员工进行追偿的权利。
对您提出的明确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建议,我部将在完善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规章中予以考虑。
三、 关于企业因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应酌情调减经济补偿的建议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立法机关认为,经济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未考虑不同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差异。
对您提出的企业因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酌情调减经济补偿的建议,我部将加强对企业执行经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调查研究,适时向全国人大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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