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效力如何认定。
观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四)有本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或者再审审查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终结审查。但考虑到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复杂,本条规定了但书条款,即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即便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其申请再审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
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裁判要点: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意思表示该当有效,不产生终结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国安公司与顺和物资站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系双方对(2017)豫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欠款事实达成的和解。乙方(国安公司)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互不再追究”,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国安公司在该协议中亦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应予终结。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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