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后认为不需要改判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观点解析: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现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九条(现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1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修订)
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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