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王某是某公司宣传员,平日在附近商场、公园、学校等公共场所发放业务宣传单。某日,王某本想前往附近的生活广场发传单,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交通事故受伤,故应认定为工伤。某公司则称王某擅自脱岗回家导致事故发生,不属于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生活广场属于合理工作场所,王某的受伤地点符合其前往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该公司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王某发生事故受伤系因脱岗回家,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未支持该公司的上述主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提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分歧。对此,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如有异议,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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