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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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当事人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法官会议意见
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相关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7952号
一、《预结算书》是否系结算协议
陆一拔申请再审认为,其与翌程公司尚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2015年6月23日,陆一拔与翌程公司签订《预结算书》,约定陆一拔施工队的预结算款为19136245元;若双方共同努力使结算款大于19136245元时,多余的款项属于陆一拔所有;至2015年6月23日,除保修金和已支付的款项外,翌程公司应支付陆一拔2634610.91元,但为解决问题,翌程公司愿意支付陆一拔300万元;若双方共同努力要到其他款项,则归陆一拔所有。因此,陆一拔获得超过19136245元总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共同努力为陆一拔多要到其他款项。但陆一拔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存在“多要到其他款项”的事实,原审判决据此认定《预结算书》系结算协议,并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19136245元并无不当。
至于陆一拔主张《预结算书》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陆一拔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受胁迫签订《预结算书》《承诺书》。其次,陆一拔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承诺书》,对《预结算书》的主要内容再次予以确认,但现又认为《预结算书》中所署“钱文福”非其本人签字的理由并无证据证明。故陆一拔的该部分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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