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缓刑不如实刑好,为什么有人说判处缓刑比实刑更加煎熬?首先要说的是,这是一部分人的观点,当然也有他的道理,但是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况。缓刑,并不是刑罚的一种,而只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根据刑法第72条、第73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风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则可以判处缓刑。
相对于实刑而言,缓刑最大的优点就是不用在监狱或看守所里服刑,只要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就行了。而且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没有任何违法、违规、重新犯罪的行为,那么原判决的刑罚就不用再执行了。此外,在缓刑考验期间满之后,如果再犯罪,是不会算作累犯处理的。
站在律师实务的经验上来说,一般来说,是要为被告人争取判处缓刑的,这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和努力的方向,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比如实刑非常短而缓刑时间比较长的情况,对于被告人来说反而会觉得缓刑不如实刑好。
然而,缓刑考验期间内还是有诸多的限制的,这也是为什么有些人会觉得缓刑考验期间内比较煎熬的原因所在了:
第一,缓刑考验期间一般比较长,会大于等于判决的刑罚时间,最长是五年。
而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进行社区矫正,需要定期到当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告或学习,与此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一般需要采取手机管控的方式,当然有些比较特殊的人员或者地区会使用佩戴手环或者脚环的方式。这个管控的范围是所居住的市、县,是不可以随便离开的。一旦离开管制的范围,司法所就会收到警报。
第二,缓刑考验期间内有诸多的限制。
缓刑需要遵守相应的缓刑考验期的规定而缓刑监外执行相对于正常人是不方便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缓刑期间要好好表现,不能出现任何违法的行为。
缓刑期间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缓刑考验期间,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缓刑执行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
3、遵守检查机关对来访者的规定;
4、离开居住地的市、县或者迁往他处,应当向检查机关申请批准。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判决确认之日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较轻;
(2)有悔改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缓刑的对象:满足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性条件: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一旦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比如接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比如没有按时学习、报告的行为,那么就有可能受到警告,甚至予以收监处理。当然,如果有重新犯罪的行为或者发现漏罪的行为,也几乎是肯定会被重新收监执行的。
比如,判三缓五,缓刑考验期是5年,即便是到了第4年第364天上违法了、或者犯罪了,就可以被收监了,而且,对不起,之前的三年有期徒刑还要继续执行,经过的4年364天的考验期也白白浪费了。
第三,心理上的因素。
毕竟,社区矫正依然生活在本来的家庭之中,而身旁的人可能都是比较熟悉的,长时间的话,可能会受到邻居、朋友的另眼看待的。
第四,就是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了。
根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在找工作的时候必须汇报自己的前科,这当然也包括缓刑的情况。那么在被判处缓刑之后,在找工作的时候,由于现实的情况,可能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很多单位就不会再要了。同时由于缓刑考验期间内,需要随时按时到司法部门报到,那么请假也是一个问题。
然而,无论怎么说,缓刑考验期毕竟只是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与在监狱或者在看守所完全服刑那种的完全丧失人身自由是不一样的,而且没有失去过自由的人是无法体会到在监狱或者看守所的那种真正煎熬的感觉的。
以上这几点或许就是为什么缓刑不如实刑好,为什么有人说判处缓刑比实刑更加煎熬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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