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凤林血案 | 威海市凤林村10·11杀人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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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凤林村10·11杀人案开庭审理

2008年10月11日,山东省威海市经济开发区凤林村村民王国祝因怀疑自己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查处是同村村民丛向东举报,于是伙同凤林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保卫科科长丛天章指使他人纠集二十余人拉着砍刀、棍棒等到丛向东所在的建筑公司,然后分头上楼,到丛向东办公室殴打丛向东。王国祝、丛天章带领纠集的王李旗、王云龙、曲明星、王翔殴打丛向东时,遇到丛向东持刀顽强抵抗,其中王云龙、曲明星杯丛向东刺伤,赤手空拳的王李旗、王云龙、曲明星、王翔相继逃离丛向东办公室。丛向东随即从房内将门反锁,将王国祝锁在办公室内,王国祝掏出所携带匕首对丛向东猛刺二十余刀,见丛向东把在沙发上不再动弹,方才离开。丛向东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王云龙离开丛向东办公室行走到楼梯拐角处时,适逢王国祝纠集的王晓鹏、李凯带领张志峰、刘红胜、陈双双、赵吉超、刘培振等人上楼帮忙打架,离开将王云龙踢倒在地,其他人也都围着用脚踢王云龙,其中张志峰朱漆附近的垃圾桶向王云龙身上、头上就砸。后发现打错人,王晓鹏、张志峰等人才住手。与此同时,王国祝、丛天章纠集的丛国威、丛建刚、丛宁、刘红胜、李杰、王鹏飞等人接到丛天章的指令,持刀上楼踹门进入丛向东办公室,对王国祝、丛天章带去与丛向东对质的王维刚事实殴打,致王维刚身上多处受伤。后王云龙的头部右额伤被鉴定为重伤。案发后第二天,被告人王国祝、丛天章、丛宁、丛建刚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是王国祝直到2008年10月16日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此时公安机关已经询问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掌握了王国祝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起诉,2009年4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国祝、丛天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国祝涉嫌偷税罪、被告人王国祝、丛天章、曲刚、丛宁、林荣超、孙晓飞、张志峰、刘红胜、陈双双、刘培振、赵吉超、王晓鹏、李凯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丛国威、丛建刚、王鹏飞、李杰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云龙、曲明星、王李旗、王翔聚众斗殴为由起诉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认定王国祝、丛天章、丛宁、丛建刚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属于自首。

威海市人民法院行使第一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9日、2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受害人丛向东的亲属及受害人王维刚均委托律师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十五名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王国祝、丛天章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是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争论较为激烈的一点,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二、王国祝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这是受害人丛向东亲属即民事原告人及其代理人与公诉人及王国祝的辩护人之间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事发后王国祝于2008年10月11日向派出所投案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在投案后的第五天即200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已经通过询问其他犯罪嫌疑人掌握了其犯罪行为后,又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为自首并请求法院作为从轻情节量刑。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王国祝当时虽然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自首情节,并提供了刑侦大队的意见作为佐证。

三、王云龙的头部重伤是否是张志峰用垃圾桶打击所致。这涉及到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这是本案庭审的最大亮点。涉及的犯罪事实出入最大,涉及当事人最多,达总被起诉的二十一名被告人中的十三人;同时涉及这些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怎样定性的问题。

庭审中,被告人刘培振的辩护人刘泽华律师根据公安机关卷宗显示的王翔关于故意伤害(重伤)犯罪受害人王云龙被打时是趴在地上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王云龙构成重伤的头部右前额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系被告人张志峰用垃圾桶打击所致的事实提出质疑,在庭审中利用发问的机会就有关细节进行了详细地询问。经询问被告人张志峰、刘培振,刘泽华律师发现,被告人张志峰用垃圾桶殴打王云龙时,王云龙是右侧卧位,且张志峰是站在王云龙的对面用垃圾桶自上而下打击的王云龙。刘泽华律师提出,在王云龙右侧躺在地上的情况下,张志峰站在王云龙的对面,用垃圾桶自上而下打击躺在地上的王云龙,只能打击在王云龙左背部及头部左后侧,根本不可能打击到王云龙右前额。同时,司法鉴定结论是针对王云龙自述是在丛向东办公室被丛向东用剪刀打击所致而作的,并不是针对垃圾桶打击所致进行的鉴定,只能证明王云龙的重伤是在遇到张志峰等人之前就已经形成的事实,不能证明王云龙的重伤是张志峰打击所致的事实。另外,司法鉴定关于提取的垃圾桶上的血迹属于王云龙的血迹的结论,不能排除垃圾筒上的血迹是在地上沾染的可能性这一合理怀疑,不能证明王云龙的重伤是张志峰持垃圾桶打击所致。因此,起诉书指控刘培振等十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认定的事实与证据相矛盾,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

这是十五位辩护律师中唯一对犯罪事实提出质疑的律师,也是唯一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迥然不同、甚至天壤之别的律师。

四、被告人丛国威、丛建刚、王鹏飞、李杰的行为是持械聚众斗殴还是寻衅滋事。这是丛国威、丛建刚、王鹏飞、李杰的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辩论较为激烈的一点,双方各执一词,唇枪舌剑,均不甘示弱。

法院还就王国祝、丛天章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部分及王国祝偷税犯罪行为进行了审理。

庭审历时一天半,于2009年5月20日上午结束。现该案仍在一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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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6月21日 1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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