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177
■滨州中院:未领证,订婚后已共同生活近8个月,彩礼可以要回吗?
小辉与小玉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8月订立婚约,同年12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在一起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在订立婚约时,小辉给付小玉彩礼6万元。小辉认为其与小玉未登记结婚,彩礼应予返还,因讨要未果诉至法院。
无棣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男女双方产生重要影响。小辉和小玉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双方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已经共同生活近8个月,小辉要求小玉全额返还彩礼依据不足,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日常生活支出、过错责任等情形,酌情判决小玉返还小辉彩礼4万元。
来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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