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诉讼费缴纳及退费办理须知
一、缴纳诉讼费用及拒不缴纳风险提示
依照生效裁判文书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缴纳义务但未实际足额缴纳的当事人,应于裁判生效后 7 日内联系本院办理缴费事宜(本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后)。
逾期未办理,本院将依法移送执行追缴。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二、诉讼费退费办理须知
以撤诉、调解、减少诉讼请求标的额的案件或已预交诉讼费用且生效裁判文书判令由败诉方负担的胜诉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退费(本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后)。已收取败诉方支付的诉讼费用,不得申请退费;已申 请退费,不得就退费部分申请执行;已对诉讼费用申请执行但尚未执行到 位的,应先向执行部门撤回诉讼费用执行申请后,方可申请退费。
(一)申请退费所需材料
①《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退费审批表》(见附件,申请人签名或企事业单位盖章);
②收款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料;
③缴费通知书(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费的案件不需提供缴费通知书);
④诉讼缴费票据(非税电子票据)及支付凭证复印件(若票据丢失,
可到银行申请补开或登录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申请开具电子票据或相关凭证);
⑤收款人银行卡/存折/企事业单位开户许可证等银行账户资料复印件(开户行名称、户名及账号,开户行需具体至支行);
⑥生效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复印件。
若无法提供缴费票据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缴费票据丢失的可提供其他缴费证明材料。
(二)退费收款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本人。退费收款人与当事人不一致时,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根据以下情况提供所需材料:
1.当事人确需指定他人为诉讼费用退款收款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指定收款人。
2.当事人未满 18 周岁或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退费并代收退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3.当事人已经终止或者死亡的,可由权利义务承继者作为退费收款人,但须提供相关管理机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证明或者终止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或者新旧组织机构代码证,继承关系存在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公证文书。
4.当事人公司变更或注销,提供变更或注销证明材料,并附股东或权利义务承接人的相关材料。
5.当事人是境外法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人和自然人的,可授权代理人作为退费收款人,须提供按照法律规定的公证、认证或其他方式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
6.当事人是破产企业的,一般退款至破产管理人专用账户,须提供《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附:《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退费审批表》,获取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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