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小姐包夜约定不限次数,男子强行发生第四次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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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男,28岁,未婚)是某电视台记者,通过明察暗访,以报道为要挟每月收入颇丰。王某至今不婚,只因为自己喜欢嫖娼,当然如果特别喜欢某个卖淫女,来个包夜不就行了。王某最近认识了号称大三学生的朱某(女,25岁)。

通过一次快餐式300元的性交易,王某觉得朱某不错,两人约定周末来一次包夜,价格2000元,约定发生性关系次数不限。是夜,王某和朱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朱某很累,正要睡去。王某却不依不饶,说你既然包夜,就应当配合我发生性关系,不顾朱某反抗,强行与朱某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朱某实在被王王某折磨的没法忍受,于是报警告王某强奸自己。

王某拿出了自己和朱某的聊天记录,气愤的说道:说好的包夜,我不是强奸,我只是嫖娼而已,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

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协议无效

《民法总则》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王某和朱某约定发生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其实《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对卖淫嫖娼的,应当给予拘留或者罚款。因此王某和朱某从事卖淫嫖娼的行为本身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了法律。

(2)王某和朱某约定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

发生性关系应当建立在纯洁的爱慕之情,以婚姻为基础,那些出轨、一夜情都是社会共同道德应当谴责的行为,而以金钱和性关系进行交换的卖淫嫖娼行为不但是违法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协议的建立在不但违法,而且还违背公序良俗,是合同法52条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一,自始无效。

王某第4次和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面已经论述,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协议在法律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什么是自始无效:就是这个协议从来没有出现过,双方均没有遵守协议的义务。

这里不存在反悔,因为没有义务,何来反悔呢?

但是,同意发生性关系还是以当事人主观态度决定的,前三次朱某自愿认可包夜协议,自愿和王某发生性关系,两人属于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刑法规制的范畴。

请你注意,王某第4次和朱某发生性关系,手段明显是强迫,其违背了朱某的意志,更是侵害了朱某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王某构成强奸罪。但是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朱某对于强奸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对王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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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4日 2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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