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上躬耕无数,
田间织梦寻常。
待到粮仓天下满,
金浪欢歌稻醴香,
共乘禾下凉。
但在2020年,却有两家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被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公司)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20年前后,隆平高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中集合作社、毛家香公司共同生产的“隆平粮社酒 鸿运当头(兼香型,500ml)”“隆平粮社 陆拾玖窖酒(兼香型,500ml)”两款酒中,使用了袁隆平的姓名。
隆平高科公司遂以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袁隆平姓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即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集合作社和毛家香公司作为被告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则辩称,中集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跟随袁隆平院士从事科学研究将近四十年,是袁隆平院士与隆平高科公司诸多科研成果的参与者和见证者。“隆平梁社种好粮 中际高粱酿美酒”是袁隆平院士的题字,不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隆平高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2022年4月20日,该案例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湖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五个典型案件”之一。
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姓名权予以保护。民法典保护更广,既保护名人亦保护普通人,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要求所保护的自然人姓名具有一定影响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更深,明确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同时,对于使用与名人相似的姓名,使相关公众误认,从而利用名人影响力推销商品(服务)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能予以规制。当事人起诉时应厘清两法的区别,明确其诉求的法律依据。
2021年5月22日
袁隆平院士永远地离开了我们
从今往后
每个秋季的稻香丰收
都是我们想和您说的话
今天
法院人以特有的方式怀念您
以公正的司法裁判保护您的姓名权
禾下乘凉,我们接棒
永远怀念您!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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