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者无敌》电视连续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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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者无敌》电视连续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4219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52336020T。
法定代表人:蒋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291061。
被告:深圳市钻宝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金展珠宝广场负一楼G-04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78W9N。
法定代表人:夏永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成,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369935。
被告:安雄雄,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110216787。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钻宝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安雄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深圳市钻宝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宝莱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追加安雄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被告钻宝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成、被告安雄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公众号“深圳市钻宝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微信号:×××)提供影视作品《信者无敌》(下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二、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及律师费用3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3万元(大写柒万叁仟元整);三、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非法提供该影视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如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钻宝莱公司辩称,我方没有实施对原告的相关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侵权。相关公众号的申请办理及管理和运作被告均不知情。被告在本案当中也是受害者。原告相关的损失不应当由被告来承担,应当由实际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主体来承担。
被告安雄雄辩称,一、请求法庭驳回追加我为被告的申请,我是接受钻宝莱公司的委托开发微信小程序和公众号,目前钻宝莱公司还没有将开发款项5600元全部支付给我,只给我1000元。开发微信公证号和小程序需要钻宝莱公司夏永战的身份证照片和公司的相关证件,都是钻宝莱公司的李霞提供给我的。二、涉案公众号是为了配合微信小程序的商城开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在2021年6月7日收到法院传票后,就关了,阅读量仅有6,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信者无敌》电视剧片头显示: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单位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日,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授予华盟(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9月19日,华盟(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授予上海橙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9月7日,上海橙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该授权许可为独占许可,期限自卫视首轮播出之日起七年。
2020年8月12日,原告使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服务,将用手机查看微信公证号“深圳市钻宝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过程进行录屏,并进行认证该视频数据无篡改。该视频显示,微信公号的名称为深圳市钻宝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公众号简介显示:黄金、铂金、K金……工艺品(不含象牙制品)……,微信号为×××,账号主体为深圳市钻宝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点击账号主体的详细信息,可见企业全称:深圳市钻宝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认证时间2020年2月21日,每年腾讯及第三方审核机构都会对其资料进行审核,工商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52336020T,经营范围……企业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4日,名称记录2021年2月12日注册深圳市钻宝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查看微信公众号详情后,回到首页,可见“36524影视点击搜索影片名在线观看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观看”,按照提示操作,可见36524vip视频在线解析_vip电影解析36524vip视频解析系统优酷/腾讯/爱奇艺vip视频破解万能播放器等内容,继续按照提示操作,可见搜索框,在搜索框中搜索“信者无敌”,即可看到涉案作品的集数列表,点击对应集数,皆可播放。
一般观影者可正常在腾讯视频上播放涉案作品,腾讯视频上有影片集数、演员简介等内容,播放次数以亿计。
2020年2月7日,安雄雄添加钻宝莱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永战微信,并协商制作微信小程序事宜,后安雄雄与该公司其他人对接,最终决定开发微信小程序和微信公号,以达到商业目的,其中开通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各种公司证照和法定代表人证照等,均由钻宝莱公司提供,该微信公号截止2021年6月7日前,均可以打开。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可信时间戳证书及数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信者无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均在《信者无敌》片头署名,均为著作权人,原告获得各署名人授权的链条虽然存在时间先后顺序上的瑕疵,但是整体清晰完整,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适格原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哪个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中,有“拟制人”的法律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专利法上有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亦有类似拟制人概念,同属于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也有。在著作权法中,相关的拟制人一般理解为接触、欣赏到作品的不特定公众。本案中,一般观影人打开钻宝莱的微信公众号,看到的即是钻宝莱的公司信息,而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可以观看涉案作品,则一般观影人都会认为是该公司播放涉案作品,而不会去深究该微信公号的运营主体、管理主体是谁。另外,根据二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被告钻宝莱公司和安雄雄之间成立俗称的“外包”关系:钻宝莱公司提供公司资质,明确需求,安雄雄为钻宝莱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开发微信小程序和公众号,钻宝莱公司对安雄雄的劳动过程、成果均负有审查义务,关于微信小程序和公众号的权益责任,均归属于钻宝莱公司,而非钻宝莱公司辩称的微信公众号与己无关。因此,本院认定钻宝莱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提供了涉案作品,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安雄雄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钻宝莱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立即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第一次庭审质证时,钻宝莱微信公众号仍然可以打开观看涉案作品,对于被告钻宝莱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微信公号完全不知情的陈述,本院会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在侵权判赔额中予以考虑。第二次庭审时,被告安雄雄陈述该微信公众号已经关闭,其他当事人已经确认,则原告诉请要求停止侵权已无实际意义,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和被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创作方式、被告的生产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钻宝莱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钻宝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深圳市钻宝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6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钻宝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2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亦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向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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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4月27日 15: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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