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帝国之崛起》电视连续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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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晓芸浅深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佳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晓芸公司赔偿佳韵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及律师费用3000元,共计73000元。事实和理由:
1.作品名称(作品类型):《大秦帝国之崛起》(影视作品)。 2.简述侵权行为:晓芸公司未经佳韵公司合法授权许可,擅自提供影视作品《大秦帝国之崛起》的在线播放服务。 3.侵害的权利类型: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一、作品著作权归属情况 1.作品署名情况:西安曲江大秦帝国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2.作品转让或许可使用情况: 佳韵公司经原始权利授权,独占专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独立维权的权利、转授权,授权期限为自授权节目首轮卫视播出之日起五年,即2017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影视片尾截图、授权书、上线通知书在案佐证。 二、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况 1.取证的方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取证。 2.取证过程:2020年8月25日,查看微信公众号“城启小说”(微信号:×××)主体信息,账号主体显示为北京晓芸浅深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主页点击“影视”栏目,再点击“观影入口1”或“观影入口2”,进入“mango影视”页面,搜索《大秦帝国之崛起》,点击播放第1、14、27、40集,据此主张可全集播放。 3.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删除:是。 以上事实,有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三、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 1.经济损失 计算标准:法定赔偿。 计算依据:涉案作品在腾讯视频的播放量。 2.合理开支 律师费:无律师服务合同及发票。 以上事实,有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晓芸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佳韵公司提供了公证书、涉案影视作品片头、授权书等文件,其取得授权的链条完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佳韵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限制性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晓芸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城启小说”通过向用户提供网站“mango影视”的链接,进而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用户可以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播放涉案完整影视作品,构成对佳韵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现佳韵公司向晓芸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佳韵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以及晓芸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晓芸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传播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合理开支,对于佳韵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由于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支出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晓芸浅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二、驳回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北京晓芸浅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6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晓芸浅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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