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在聊国剧的时候,
《大明王朝1566》绝对是
聊天选项之一,
也是众多80、90后的一代记忆。
这部剧豆瓣评分高达9.7分,
是无数人心目中的经典之作
……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8年,原作者走上法庭,
状告某公司未经许可,
擅自在其经营的的客户端有声频道中
提供《大明王朝1566》有声读物的在线收听服务。
跟小编来了解一下详情吧!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小说《大明王朝1566》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曾拍摄成《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在各大卫视及网络平台热播,具有较高知名度。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未经刘某某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UC头条”客户端有声频道中提供《大明王朝1566》有声读物的在线收听服务。
案件焦点
1.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衡阳中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朗读者对文字作品的朗读进行录音而成的有声读物,其对文字单纯的朗读,形成的是原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其创造性尚不足以使其构成独立的作品。故涉诉小说《大明王朝1566》的有声版本属于原作品的录音制品,刘某某有权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动景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动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动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有声读物”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文化娱乐方式,但对“有声读物”的归属界定以及在线提供有声读物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定性,尚缺乏明确的裁判规则。判断有声读物是属于对原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还是构成新的演绎作品,关键在于有声读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最本质的特征,独创性可以分为“独”、“创”两个方面:
《大明王朝1566》剧照,来源网络
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品完全由自己独立创造。二是作品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造,但与他人作品存在可以较明显的、可客观识别的差异,那么也符合“独”的特点,换言之,如果这种创造活动仍未改变他人作品的表达,基本就是对他人作品的相同表达,即使创造者付出了劳动,改变了作品表达的呈现形式,也不符合“独”的要求。例如完全按照画像人物雕刻出来的雕塑,雕刻过程需要高超的技巧和劳动,但只是对作品的单纯复制,并未改变作品的表达。
创是指智力创造性,相较“独”来说,“创”的要求更高,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但作品的“创”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作性不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远远低于专利法中对创造性的要求,作品只要能体现一定的智力创作即可。
《大明王朝1566》剧照,来源网络
只有经过劳动创造后具备“独”、“创”两方面的外在表达才能构成作品,否则可能只是对于作品的复制行为。再者,即使有声读物构成新的演绎作品,被告以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有声读物的行为需经过演绎作品作者及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原告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朗读行为并未改变原作品独创性的表达,不属于对原作品的演绎行为。涉案有声读物实为朗读作品文字内容并进行录音后形成的录音制品,是对于原作品的复制,不属于对作品进行演绎后产生的新作品。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有声读物,使得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收听,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事实上,技术一直在进步,未来随时都可能出现各种不同的新兴形式呈现出来的作品,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无法及时制定相应的规定的情况下,要对其作出归属划分的必要前提是把握作品的“独创性”这一根本特征。
来源:衡阳中院
- 律师法律咨询
- 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宋律师咨询!
- 微信公众号
- 关注即可获得海量实用资源!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