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快推进国际国内权威法律服务业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发展,打造南沙高端法律服务集聚总部区,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水平,把南沙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示范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南沙区安排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主要为入驻法律服务集聚区能够促进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第三条【职责部门】南沙区司法局负责统筹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支持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南沙区司法局核准的申请对象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扶持对象】具有一定专业资质和人才体量,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法律服务集聚区范围内的法律服务业企业、机构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择优选择同意进驻的,可申请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自贸区代表机构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二)经司法行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或依法依规登记成立,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调解等组织或机构;
(三)经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南沙区设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构;
(四)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南沙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专业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
第五条【办公用房补贴】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或组织,在法律服务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后补助的做法,给予办公用房补贴:
1.人员规模数量达20人以上,其中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2.新设立的企业、机构或组织实缴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
3.入驻企业、机构或组织在我区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
4.入驻企业、机构或组织在我区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
5.2018年以来,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评定的荣誉称号,或被认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6.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备涉外和涉港澳服务能力且对南沙法律服务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
7.粤港、粤澳、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外国、粤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南沙自贸片区代表机构。
- 以办公用房场地租金为基准,第一年补贴比例为100%,第二年补贴比例为50%,第三年补贴比例为25%。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机构或组织的实际支出。补贴期限为3年。
(三)入驻企业、机构或组织在获得办公用房补贴后3年内不得出租、转租、分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从出租、转租、分租和改变用途之日起计算按比例退还办公用房补贴。
(四)对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机构或组织,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次年。
(五)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企业、机构或组织租赁且自用办公的场地,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六条【经营贡献奖】
对于入驻两年以上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对我区经营贡献给予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一)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我区经济贡献10%的奖励;
(二)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我区经济贡献20%的奖励;
(三)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我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第七条【专业人才工作补贴】
符合以下(一)(二)(三)条件之一,并同时符合(四)(五)条件的法律、经济贸易、外语等专业人才,一次性给予3万元工作补贴: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具有高级职称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不受以上学历学位限制;
(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员资格,不受以上学历学位限制。
(四)在南沙累计缴纳社保3年以上;
(五)未因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就高不重复原则】本办法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持续性承诺】企业、机构或组织应书面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自入驻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法律服务集聚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十条【惩戒措施】若企业、机构或组织违反第九条所做出的承诺,应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补助。提前迁出法律服务集聚区,自迁出之日起一年内不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补助的,5年内取消在我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并通报广州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机构或组织在申报、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同时,3年内取消其在我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
第十一条【税费缴交】本办法所指的补贴、奖励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税费由获得补贴、奖励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缴纳。
第十二条【参照执行】在南沙区全职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人才工作补贴。
第十三条【本数界定】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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