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午报报道,某公司员工夏诗澜(化名)在公司2021年会上抽中11万元现金大奖,但是公司不愿意兑现,夏诗澜称经她不断索要,公司老板才同意向她支付2万元奖金,但很快就开除了她。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夏诗澜奖金差额9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公司年会中11万现金大奖,索要被拒遭开除】
夏诗澜所在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信息系统提供商。
“我在公司2021年会上抽中11万元现金大奖,但公司拒绝向我发放。”夏诗澜说,因对该项奖金的性质认识不一致,与公司产生争议。
她认为,该奖金属于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福利,属于奖金性质,公司应当依法向她发放。公司称年会上的奖金发放对象是所有参加年会的人,既包括公司员工也包含与会的供应商,因涉案奖金属于公司赠与,系无偿合同,其有权任意撤销。
经她不断索要,公司老板才同意向她支付2万元奖金。不过,公司很快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夏诗澜是在2020年8月28日通过网络招聘入职该公司的。入职当天,公司与她签订了期限至2023年8月27日的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她从事前台服务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没有工资结构。“在职期间,公司每月月底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上月的工资,不需要我在工资表上签名领取工资。”夏诗澜说,虽然公司没有向她发放工资条,通过银行交易记录,也可以看出她2021年4月26日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
“我是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我工作不积极。实际上,公司之所以辞退我,原因是我一直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年会上抽中的11万元奖金,而公司不愿意支付这笔钱。”夏诗澜说。
2021年4月25日,夏诗澜收到公司向她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及未支付的9万元年会奖金。
【法院判决:抽奖奖励属于福利,公司应当予以兑现】
仲裁庭审过程中,夏诗澜主张,在公司举办的2021年年会上她抽中了金额为11万元的员工大奖,但公司在她不断追讨的情况下仅支付了2万元奖金,剩余9万元拒不支付。为此,公司还违背事实,以其工作不积极为由违法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夏诗澜向仲裁庭提交了她向有关机关信访过程中形成的上访群众介绍函、信访事项登记处理表、网页打印件、公司2021年年会视频、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此外,她还补充提交了公司2021年年会流程细节、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
在质证环节,公司表示认可公证书和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但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同时,公司辩称,涉案奖金面向的群体是年会当晚所有的与会人员,并非夏诗澜主张的仅面向内部员工的年终福利。
一审法院庭审中,公司对夏诗澜提交的网页打印件、2021年年会视频、2021年会流程细节、微信聊天记录不予确认,但未向提交反证。因这些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可互相印证,故一审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定夏诗澜在公司年会上抽得11万元奖项属员工大奖。因用人单位在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中奖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仍应支付夏诗澜奖金差额9万元。对于夏诗澜主张公司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双方均未对各自主张的离职原因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视为由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夏诗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年会抽中11万现金大奖,公司须履约兑现)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 劳动午报】
- 律师法律咨询
- 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宋律师咨询!
- 微信公众号
- 关注即可获得海量实用资源!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