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立案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0年,省法院根据当时全省法院再审审査案件与涉诉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对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申诉的,全面实行判后答疑。判后答疑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法院通过强化释法说理、说服引导、提升服务,对増强司法公信、实现案结事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不断提升我省法院诉讼服务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的要求,在总结全省法院落实判后答疑工作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将判后答疑作为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的重要内容,促进审判执行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条 判后答疑工作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始终坚持“便民、利民、为民”原则,不得因答疑工作增加当事人负担。
第三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的,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安排原合议庭成员进行答疑。
第四条 经过判后答疑,当事人仍然坚持申请再审、申诉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答疑法院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凭证,在3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不申请判后答疑,但要求通过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向上一级法院转递申请再审、申诉材料的,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凭证,在3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
第六条 答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复查建议,经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的,上一级法院不得以申请、申诉未经判后答疑为由拒绝接收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自然人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并在判后答疑笔录中明确其选择申请再审的法院。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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