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被核准前应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进行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在线测试,请牢记测试时设定的登录密码,今后相关实习的工作均需要本密码进行操作;
二、请大家注意在一年实习期应遵循的实习纪律,切忌出现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以“律师”名义宣传或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在各种法律文书及来往信函中使用“实习××”或“律师助理”等称谓;
三、自2013年9月1日起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被核准后即可登录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实习实务量方面的日志登记。实习日志的填写只能补充填写最近一周的日志,超过一周的不予补填。专职实习不少于15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不少于50个工作日,每天至少一篇实习日记。
(一)增加案件
1.点击“实习鉴定”-“添加参与的律师业务”,填入案件的“案号”等信息。
诉讼类案件已由法院立案的,填入法院受理的立案编号(如“穗中法民一[201*]*号”);第一审准备起诉的可以先填入案件在律师事务所登记的内部号码(如“**民字[2015]*号),待法院立案后再修改为法院立案号。非诉讼类案件直接填入律师事务所内部号码即可。(与实习鉴定表联动修改,填为“其他”将无法修改)
2.在录入实习日志时也可点击“实习日志”-“填报实习日志”,选择案号时点击“添加律师业务”进行添加。
(二)填写日志
登录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点击“实习日志”-“填报实习日志”-“记录日期”(仅能选择7天内日期)-“日志内容”-“指导意见”进行一一填写。
注:实习日志填写后除日期不能修改外,日志内容可进行删除或修改。
(三)注意事项
1.日志内容不得填写与“填写日期”不一致的日期的工作内容;
2.实习日志应一案一篇(条),一天多案多篇(条)。多案一篇将增加期满面试考核小组阅读的困难,不利于体现实习实务量;
3.实习日志的“日”是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期,可以是周末、法定休息日、晚上加班、集中培训课余时间等一切从事法律实务训练的时间;
4.与案件无关的生活内容、人生感慨不属于实习日志的内容(审查过程中将予以剔除),可选择其他途径发表;
5.基于客户或律师事务所安排需要保密的案件,不应登记在“实习日志”中。如已登记的,应该在申请考核前删除相关内容;
6.实习鉴定书工作内容仅填写跟进案件的概要,非日志内容;
7.如指导律师有相关指导意见的,可填入“指导律师意见”一栏;
8.建议“其他”-咨询类的日志不要超过实习日志总量的三分之一;
9. 2013年9月1日前核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实习日志”问题可与律协联系(83556042)。
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关于启用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实习人员管理功能模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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