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1〕Z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3********,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菜市场,多次盗走被害人翁某某在此经营的**摊位上的蔬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藕1根。
2.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丝瓜2根、菠菜1把。
3.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小葱1把。
4.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莴笋3根。
5.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红皮萝卜8根、生姜1块。
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盗财物等物证照片;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户口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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