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因乙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劳动者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乙公司被股东注销。
【问题探讨】
一、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公司被注销的,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中止诉讼。公司被注销,意味着法人的终止。根据上述规定,法人终止的,应当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明知尚有诉讼案件未审结的情况下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应当由前述规定的相关人员(以下统称清算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应当由清算责任人继续参加诉讼。当然,实践中亦有观点认为,公司被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即消灭,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终结诉讼。劳动者可以另行起诉清算责任人。
二、清算责任人主体资格确认后,应当以劳动争议继续审理还是重新确定案由为清算责任纠纷。
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笔者认为,清算责任人是在原劳动争议纠纷基础上,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公司注销后作为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继续参加原诉讼。而在原诉讼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主张,应当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在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本应由原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清算责任人是原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故由其直接承担本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而已,因此,在清算责任人参加诉讼以后,应当继续以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审理。
三、如在起诉之前公司即已经注销的,应当以劳动争议还是以清算责任纠纷进行审理?
对该问题区分的意义在于:第一,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如以劳动争议进行受理,则必须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如以清算责任纠纷进行受理,则无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第二,管辖的确定。劳动争议可以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清算责任纠纷则以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原则,即以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以为,公司注销后劳动起诉的,应当按照清算责任纠纷进行审理。虽然劳动者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依据主要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最终是否由清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此时的案由应为清算责任纠纷。
来源:重庆南岸区法院,作者:龚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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