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近日一男子1500元卖掉自家野生桢楠树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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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沐川男子张某刚将村里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被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

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月7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前述案件起诉书。

该起诉书显示,张某刚系农民,小学文化。2020年11月20日,张某刚将位于沐川县**镇**村**组(原**村**组)“大山坪”(小地名)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2021年10月4日,廖某雇请工人将该株桢楠树无证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

沐川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同日,沐川县检察院公开的另一份起诉书显示,该案中的桢楠树买家廖某也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起诉。

起诉书称,2020年11月20日,廖某看上了张某刚家的1株桢楠树,二人最终以1500元的价格谈妥。2021年10月4日,廖某雇请工人将从张某刚家购买的1株桢楠树无证砍伐。检察院院认为,廖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砍伐、出售或收购楠树后被追究刑责并非孤例。

据科技日报2018年报道,四川邛崃一名村民将自家自留地中的两株桢楠卖给任某,构成“非法采伐”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很多人认为自家自留地或者自留山上生长的树木,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殊不知,不是任何树木都可以自行采伐,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树种。

国家林草局于2019年7月回复“自留地人工种植的桢楠树是否可以砍伐和出售 ”时也提醒,楠木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珍贵树木采伐许可,并按照批复处理采伐。

“实践中,有些村民确实不知道哪些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此也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蓝天彬律师说,“同时,针对有些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司法机关也可以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本着惩治与教育并举的政策,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宋献律师告诉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宋献律师还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规定上的障碍,其采伐株数及获利情况在所不问。根据当事人非法采伐的楠木蓄积为1.315立方米可知,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属于量刑需要考量的内容。

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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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2月9日 1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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