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X,男,汉族,身份证号:440,住韶关市,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被执行人一:张X怡,系原被执行人广州QJ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女,汉族,身份证号:440,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二:张X华,系原被执行人广州QJ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女,汉族,身份证号:440,住址:广东省江门市。
追加请求:
请求追加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850号案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原被执行人广州QJ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下称“QJ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穗荔法执字第3850号。2015年12月2日,贵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QJ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即2017年6月9日申请清算,并于2017年8月7日被核准注销。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作为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股东会决议》及《清算报告》中均承诺“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如有遗漏均由清算组及全体股东负责处理”,在《清算报告》中还承诺“6、本公司无正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活动”,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在QJ公司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将QJ公司违法清算、注销,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应当对QJ公司穗荔劳人仲案终字[2014]991号仲裁裁决的支付义务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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