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意见明确:
一、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该批复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的,文号为“法释[202](27)号”。因此,该批复也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裁判依据,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承认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利率也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
批复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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