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定罪前不予强制羁押?最高检答复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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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民营企业家审前羁押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委员提案建议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定罪前不予强制羁押

今天(12月28日),最高检官网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回复该提案称,提案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精准适用刑事司法政策。

进一步降低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前羁押率

最高检称,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

针对该委员提出的关于对民营企业家涉嫌经济犯罪在定罪前不予强制羁押的提案,最高检表示,提案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很多意见对推动司法实践非常有益。最高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吸收借鉴,精准适用刑事司法政策,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最高检指出,将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准确把握当前整体经济发展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深入了解企业的司法诉求,精准把握司法政策。

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进一步降低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前羁押率,对于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根据案件情况尽量允许涉案人员通过适当方式处理。对于已挽回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涉民企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能不诉的不诉。

并且,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凡是符合条件的涉企案件,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和促使更多的涉民企犯罪当事人认罪服法,积极退赔退赃、挽回企业损失。对于积极挽回企业损失,危害后果不大的,依法从宽处理,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负面影响。

涉民营企业案件,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

最高检还强调要改进刑事司法办案的方式方法。慎重把握办案时机和办案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干扰。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

需要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也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必备的流动资金、往来账号和生产运营资料。加快涉企业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度,依法快速办结,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巩固开展的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成果,继续加大“积案”的清理力度,推动建立“挂案”清理常态化机制。

针对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最高检表示,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首先考虑不批准逮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确有羁押必要的,也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对外联系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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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0年12月29日 22: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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