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投资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的,应认定为借款关系,投资人有权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合同模板

最高院:“投资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的,应认定为借款关系,投资人有权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裁判要旨:《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A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付某不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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